国家林业局公告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靖西政府网 2015-06-29 15:01:34 点击:16443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5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要求,现将我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项目设立依据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家林业局
                                                      2015年5月27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国务院决定

1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

自然灾害临时增加采伐

限额审批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规定:“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自然灾害需要采伐林木且在本省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授权林业局审批;重点

国有林区由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林业局审批。”

取消

2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

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

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

项目目录》第28项。

下放至省级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启动实施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审批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

第十六条。

取消

 

 

 

 

4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任务

调整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二期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

1620号)附件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长江上游、黄河

上中游地区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取消

5

天保工程森林培育建设任务调整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二期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

1620号)附件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东北、内蒙古等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培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取消

6

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

审批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89号)附件《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取消

7

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审核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二十条。

取消

8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审批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审计署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西部〔2010〕1382号)附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财政部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27号)附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六条。

取消

9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审批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技术规程》(GB/T 20416—20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护发〔2005〕55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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