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审批办理程序 (操作规范)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德保政府网 2016-04-05   点击:14650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审批(桂政发[2007]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603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
涉及条款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三、行政许可范围、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条件
   
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审批
    1
、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属于非国有;
    2
、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
    3
、将档案出卖、转让、赠送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境内组织或个人。   
   
五、申请材料目录
   
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⑴申请书;
   
⑵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⑶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⑷档案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方式
   
申请人到县档案局办公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书(或报告)以及相应的申请材料,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审查符合规定,即转入受理状态;材料审查不符合规定,由办公室出具一次性补正通知书,待申请人交齐补正材料后再予以受理。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县档案局办公室出具《德保县档案局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并转交县档案局业务指导股进行核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由县档案局办公室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八、审查与决定
   
县档案局业务指导股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提交县档案局分管领导审核,最后由局长审批,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送达
   
县档案局办公室根据审查决定制作和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并出具《德保县档案局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对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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