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办发〔2017〕184号关于印发德保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德保政府网 2017-11-29 10:20   点击:754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德保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8        

 

 

 


德保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切实维护好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重要性

2014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特困人员保障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特困人员是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站在保持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高度,充分认识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重大意义,将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托底保障的重要任务和举措抓紧抓好,切实维护好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在全县建立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政策配套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服务管理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不断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救助方式、资金筹集、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2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保障、殡葬服务和教育救助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3坚持适度保障。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做到救助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4坚持属地管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县民政部门主管全县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各乡人民政府管理本乡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5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努力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

三、规范救助供养对象、内容及标准

(一)明确救助供养对象

持有本县户籍的60周岁以上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自治区出台的认定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规范救助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照料服务。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特困人员因病住院不能自理的,由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派人或者委托的居民照顾,陪护费可以从地方配套的特困供养服务管理经费中列支,陪护费标准按每日150元支付。

4.提供住房保障。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通风、采光、安全和照明等居住条件的整洁舒适的住房。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确保每一个特困人员拥有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安全稳固住房。    

5.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在无监护人或亲属办理的情况下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标准按照当地基本丧葬事宜所需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其遗产与供养者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6提供教育援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援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援助;对高等院校毕业的特困人员提供就业救助,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优惠扶持政策。

(三)规范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全市平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全市平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确定。

集中供养期间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发放。   

2照料护理标准:可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档次。其中,全自理的可不予补助;半自理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而自然增长,今后我县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同期全县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测算,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县民政部门要指导好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机制,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发生变化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人员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重新评估,报县民政局审批通过。

(四)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批机关,负责全面审查乡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及审核意见,随机抽查核实,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乡人民政府是受理审核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受理及调查核实工作,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具体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本人疾病或残疾状况等证明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2审核。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生活自理能力情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日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名必须是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3.审批。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布7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群众反映有异议的,县民政局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布

4.供养金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县民政局要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放救助供养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月拨付资金。

属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应当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属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应当直接拨付到特困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照料护理费应当根据乡人民政府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人员或护理人的个人账户。

5.供养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人民政府,由乡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民政局、乡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五)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居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由特困人员自愿选择。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居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1分散供养。对居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人民政府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保证特困人员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居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县民政局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制定协议范本,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乡人民政府应当与特困供养人员或委托人签订监护监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并定期对监护监管协议签约方考察和监督协议履行情况,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2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对智力残疾或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乡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六)规范集中供养管理

政府举办的县级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乡敬老院等供养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功能,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实行公建民营的,不得改变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降低特困人员的服务质量。供养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民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供养服务机构要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后可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护理院),提供日常诊疗服务。供养服务机构的实际供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确定的救助供养标准。供养服务机构可同时享受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运营补贴、机构责任险等惠民政策。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供养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服务人员,原则上服务人员与全护理、半自理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6,与其他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服务人员不足的,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工作人员。县民政、财政部门会同供养服务机构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确定工作人员的具体薪酬,供养服务机构或乡人民政府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落实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加强特困人员供养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建设,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创建和评定工作,努力打造设施完善、管理规范、供养落实、安全舒适,特困人员及其亲属满意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升集中供养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

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把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日常工作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能力建设、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严格申请审批程序,规范档案管理,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应退则退,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做好特困人员疾病治疗、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就业救助等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供养服务机构纳入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公安部门要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员户籍信息等户籍状况完善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二)加强制度衔接,明确政策要求

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构作用,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加大资金投入,保障供养服务

合理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及时足额安排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同时,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经费、供养服务机构职工工资及建设修缮、设备购置,以及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因病住院陪护等日常管理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要积极争取上级倾斜安排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在上级补助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要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有资金保障。

(四)强能力建设,保障服务功能

要切实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能力建设,研究制定按照救助供养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充实基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量,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加大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提高集中供养率和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及时了解、掌握、核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求,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五)强化绩效考核,增强责任担当

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绩效管理,县民政部门制定具体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加强专项督查,强化全年绩效评价,将结果报送同级组织部门,作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六)鼓励社会参与,提升优质服务

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建合营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水、电、路等问题上,政府应给予一定补助。

五、强化监督管理,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一)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救助供养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查处群众反映、媒体揭露的问题,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无关的作保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隐瞒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相关信息、骗取特困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领的钱款,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方案自201711日起执行,原有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从201711日起自动转为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1广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网上审批流程(试行)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

              3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审核审批表

        4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评估表

 

 

德政办发〔2017〕184号附件1-4.pdf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业联合会。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8日印发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原站阅读][举报内容] [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