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办发〔2017〕206号关于印发德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德保政府网 2017-12-20 11:41   点击:12147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德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9        


德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职责分工

23  应急工作组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33  预警

34  预警支持系统

35  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分析评价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安全处置我县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减轻污染事件对公众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健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县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我县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水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分别按照《德保县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德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高度重视环境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要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德保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机构之间、上下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辐射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单位的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学、快速反应。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5)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实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分级响应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四级。在情况不明,无法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地点及污染物毒性等要素,可按疑似级别处理。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德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德保县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贸易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县市政管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旅游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文化和体育广电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武装部、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气象局、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供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

22 职责分工

22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组织实施本预案;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部署全县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局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定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协调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跟踪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组织承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类应急工作会议;按要求向市环境保护局、县委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办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承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德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环境保护局:承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组织制定(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建立和管理环境应急专家库;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间、事件等级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整改措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参与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将刑事、治安等案件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环境保护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事件发生现场和重点保护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件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污染源排查调查取证和突发环境事件犯罪嫌疑人员控制和抓捕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网络监控与安全保障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参与应急能力建设项目规划。

县经济贸易局:负责监督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企业釆取果断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配合做好环境污染物质清理、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生产组织,及时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无线电频率指配以及协调解决通讯干扰问题。

县教育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导事发地学校组织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转移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事件发生后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财政专项经费的筹措、拨付和监督使用;支持应急监测、应急救援队伍及能力建设。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地质灾害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事件发生区域土地资源的监督管理,优先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协同水利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依法及时查处事件发生区域的违法用地行为;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的防治监督管理;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政管理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的畅通和污水的正常处理,负责事中、事后的城镇污水、垃圾的处理工作,保障城镇居民饮用水正常供应,确保饮用水安全;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将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交通设施抢修,保障交通运输畅通;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将水利设施及相关库区水量调度造成水位和水质交化等原因引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环境保护局;制定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时乡(镇)、农村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将农业面源、农业生产活动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农业环境的破坏及修复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的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量评估和统计;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受环境事件影响的森林资源和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中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量统计与评估以及赔偿纠纷的处理;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将涉及禽畜养殖、渔业养殖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环境保护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涉及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畜禽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受环境事件影响的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畜禽的救助转移以及伤残和死亡原因鉴定、损失量的统计与评估、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监督指导受污染和死亡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县商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饮用水水质监测,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地卫生院做好受伤人员现场救治,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监测、防疫工作,开展防范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损害鉴定;负责临时转移人员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疫病的防控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旅游区保护,配合相关部门核实有关污染范围、损失量统计和评估以及赔偿处理工作。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依法依规查处取缔无营业执照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县文化和体育广电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工作,根据德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发布公众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将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根据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开展受污染食品的监测、排查工作,组织实施受污染食品的召回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扑救现场火灾、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他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监测数据和气象预报信息,为及时预警和处置环境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电力供应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受污染河流流域水电站的调度工作,核实涉及企业用电清单,对非法企业釆取停限电措施。

供水单位各供水单位在其服务范围内调度和保障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居民饮用水供应工作,必要时启动备用水源,制定水体污染后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做好备用水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直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德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224 人民政府

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以下全部或部分应急工作组,在德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分工实施应急响应,认真落实德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议和部署,并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德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各部门按照预案中明确的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并将工作提交牵头部门统筹汇总

231 综合协调组

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传达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示,报送环境事件信息,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为整个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232 环保组

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并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评估、事件原因的调查,指导环境污染事件的救援处置工作,组织污染源排查,对污染的控制与消除、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233 宣传与信息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环境保护局、经济贸易局、文化和体育广电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公众关切问题。

234 专家咨询组

德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聘请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军队、企业等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对污染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制定污染处置方案,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235 水利水文和电力调度组

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德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水文监测,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应急供电、限电方案,并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配合做好污染物处置工作。

236 救援处置组

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县民政、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和组织各类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37 医疗防疫组

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应急防疫专业队伍,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护、卫生防疫、饮用水水质监测、环境污染损害知识宣传、环境污染人体损害的鉴定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提出卫生处置措施和建议。

238 维稳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社会治安和秩序的维护、交通管制以及视情况实施相关强制隔离措施。

239 气象组

由县气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建气象保障专业队伍,负责日常气象资料的收集和研判,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区域气象资料和天气预报信息。

2310 生产救援组

按照环境事件受污染影响的物种类别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受污染事件影响的农作物、珍稀野生动植物、水产、畜牧等进行保护和紧急救援,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311 后勤保障组

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处置所需各类物资联系、征购、调拨,应急车辆调配以及应急队伍的后勤保障。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县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建立网格化实时在线监控数据平台,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县环境保护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对我县辖区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322 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1)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交通污染事件信息等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县环境保护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恐怖活动等产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

323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将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和市政府等有关部门。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及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级、级、级、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县环境保护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在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向公众公布24小时环境投诉电话12369,同时公布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班电话0776—3824009。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发生和接受、行动指令的发出和接受做好相应的记录,无法及时记录的应事后追记。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本级环境事件预警体系,逐步形成环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与传递、预警发布、应急指挥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网络。

342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和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道路交通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快速反应系统。

343 县环保局建立县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和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4 县环保局建立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5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环境保护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等原因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时通报县环境保护局。县环境保护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县直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行动

421 级响应

1)县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422 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立即到岗到位,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全力以赴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县环境保护局报告。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

4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协调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指令各成员单位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咨询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作出科学的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气象、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42 指挥协调的内容

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相关部门对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时间;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5 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工作职责,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5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县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5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5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5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5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 应急结束

461 应急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应急结束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结束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结束后,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群众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县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分析评价

    53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对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

    532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在上级环保部门的指导下抓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全县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县电信、移动、联通、铁通、邮政等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的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62 装备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63 人力资源保障

各乡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并不断加强其应急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

64 技术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5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并给予安排和拨付。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县环境保护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2 县环境保护局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13 县环境保护局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玩忽职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3 监督检查

县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对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由县环境保护局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业联合会。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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