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
通 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生产、经营、邮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活动,严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构成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打击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上缴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生产工具和设备,争取宽大处理;对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法处理。
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到合法的销售网点购买合法厂家生产的合格烟花爆竹产品,不得从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网点不得采购、销售非法生产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零售网点需经县安监部门许可,方可经营,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和品种不得超过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发、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凡违犯者,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已取得批发许可证和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设立专库、专店、专柜,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管理。严格限制药量,定点进货,严禁一证多点,严禁形成烟花爆竹销售一条街现象。违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坚决“严打、严治、严防、严管”的方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迅速行动,紧密配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六、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主办单位和个人要遵守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和区域进行烟花爆竹燃放,并确保公共场所和人身安全。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举报、揭发非法生产、经营、邮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或直接到当地公安、安全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安全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严惩。举报电话:县安监局:6221328;县公安局治安大队:6213313;县工商局:6211313。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20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