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流程: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市政服务中心→打印《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通知单》→持《通知单》照相→打印《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通知单》→持《通知单》三个月后到所辖派出所领取身份证
申报条件: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
2.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申报材料::居民户口簿
收费标准:
1.第一次申领、换领工本费每证20元(免费提供照相服务);
2.丢失补领和损坏换领工本费每证40元(免费提供照相服务)。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天,交通不便的地区可延长至90天。
咨询电话:2821363、2860110
法律法规:
1.事项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二十一条:“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2.办理程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4.缴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桂价费字[2005]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