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1991年6月29日)第十九条第一、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1991年6月29日)第十九条第一、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一)自治区水利厅审批以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1、自治区级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2、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3、跨地、市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1、自治区级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2、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
3、跨县(县级市、区)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1、县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
2、只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
(注: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均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只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四、行政审批条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一式1份);
(二)由符合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报批稿,一式5套,附电子文档一份);
(三)技术审查机构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复核评估意见(原件,一式1份);
(四)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6212515
投诉电话:0776-6222985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一)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1991年6月29日)第十九条第一、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1991年6月29日)第十九条第一、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一)自治区水利厅审批以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1、自治区级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2、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3、跨地、市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1、自治区级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2、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
3、跨县(县级市、区)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1、县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
2、只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
(注: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均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只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四、行政审批条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一式1份);
(二)由符合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报批稿,一式5套,附电子文档一份);
(三)技术审查机构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复核评估意见(原件,一式1份);
(四)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6212515
投诉电话:0776-6222985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