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办发〔2013〕83号关于印发靖西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靖西政府网 2014-08-05 16:13:00 点击:20571

靖西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靖防指
2.1.1  组成
2.1.2  职责
2.1.3  成员单位职责
2.1.4  防汛办职责
2.2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2.3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3 洪涝灾害分级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气象信息
4.1.2  工程信息
4.1.3  洪涝灾害信息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4.2.2  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4.2.3  渍涝灾害预警行动
4.2.4  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4.2.5  台风引发的洪涝灾害预警行动
4.3  预警支持系统
4.3.1  洪水风险图
4.3.2  防御洪水方案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2  Ⅰ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条件
5.2.2 Ⅰ级响应行动
5.3  Ⅱ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5.3.2  Ⅱ级响应行动
5.4  Ⅲ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2  Ⅲ级响应行动
5.5  Ⅳ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5.5.2  Ⅳ级响应行动
5.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6.1  江河洪水
5.6.2  渍涝灾害
5.6.3  山洪灾害
5.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5.6.5  强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
5.6.6  台风引发的洪涝灾害
5.7  信息报送和处理
5.8  抢险救援
5.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1  新闻发布
5.12  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6.2.2  应急队伍保障
6.2.3  供电保障
6.2.4  交通运输保障
6.2.5  医疗保障
6.2.6  治安保障
6.2.7  物资保障
6.2.8  资金保障
6.2.9  社会动员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公众信息公布
6.4.2  培训
6.4.3  演练
7 善后工作
7.1  救灾
7.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7.3  水毁工程修复
7.4  灾后重建
7.5  防汛工作评价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全面提高洪涝灾害防御能力和公共管理水平,使洪涝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靖西县辖区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引起的洪涝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洪。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防灾减灾为中心,科学应对洪涝灾害,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洪涝灾害防御能力和救助水平。
1.4.2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防汛工作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统筹防汛抗旱工作,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
1.4.5  坚持依法防灾、群众参与。坚持依法防汛抗洪,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依法保护水资源,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靖西县人民政府设立靖西县防汛指挥机构—靖西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指挥组。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县防指
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县的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靖西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设在县水利局。
2.1.1  组成
县防指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防汛抗旱的副县长担任,县武装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经济局、卫生局、安监局、粮食局、旅游局、商务局、广电局、农机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移民局、气象局、电信局、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靖西分公司、中国移动靖西分公司、中国联通靖西分公司等单位各1名负责人为县防指成员。
2.1.2  职责
贯彻落实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订防御洪水方案;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命令,及时提出防汛工作具体部署,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工作;及时掌握全县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灾减灾措施;统一审核、发布汛情、工情、灾情信息;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县防汛物资和队伍;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防汛抗旱救灾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协调安排抗洪建设、修复水毁防洪工程及抗旱应急水源项目资金;及时审查下达防汛抢险工程建设项目及水利建设工程年度计划。
县经济局:负责部署所辖水电工程的汛期防守和组织防洪调度计划的实施;及时做好供电恢复及安全检查,汛期保证防汛机构、防洪工程和防汛抢险的电力供应;灾后做好工业恢复生产指导检查及所需原材料的组织及工业品的销售。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储备、调运和供应工作,加强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供求形势的监控。
县建设局:负责城乡排涝网络建设与管理,协助水利部门编制城镇防洪排涝规划;掌握、排解我县城区内涝点情况,并编制内涝抢险预案,出现内涝时及时组织实施;负责检查城乡房屋建筑的抗洪、防风安全、灾区民房重建指导;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县城区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城市园林、市政排水沟和排涝沟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城区洪涝、干旱灾害损失情况等。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治安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破坏防汛设施的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洪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紧急汛期期,协助指挥部组织撤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必要时对防汛部门确定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抗洪抢险经费及抗旱应急水源建设、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资金;会同县水利局制定特大防汛和抗旱经费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到各受灾地区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救灾资金及时调拨。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防汛抗旱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与县防汛办共同发布灾情及救灾信息;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灾民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掌握辖区内山地灾害易发区段和危险点情况,编制、修订山地灾害防御预案;负责因强降雨引发的重大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查和预防工作(水库库区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预防工作,由水库主管部门负责);在紧急防汛期,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占地问题。
县交通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督促公路(桥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做好防汛工作;协助组织运力,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及时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各级各类林场、林区防汛工作和汛期漂木管理工作,组织供应防汛抢险所需木材。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防汛行业管理,担负防洪、兴利调度;负责检查、监督河堤防、水库、闸坝、水电站等各类防洪工程和防洪河道的安全运行情况;制定并监督实施防汛措施以及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理和水毁修复计划。
县农业局: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洪涝灾害中农业受灾情况,指导农业防汛救灾工作;负责灾后农业生产自救的技术指导,组织供应农业恢复生产所需化肥、农药、种子、种苗等,保障农业生产尽快恢复。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指导县水产业防汛工作,特别是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河、湖、库网箱养鱼人员的安全工作;做好水产业防汛灾情统计、调查核实以及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水产防汛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害损失情况。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汛工作,对在学校学生进行防汛知识宣传。组织、监督学校做好危漏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洪涝灾害情况。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饮水、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气象部门提供的情报,报道灾害、气象和救灾情况;做好防汛抗旱知识的宣传;负责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及时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宣传报道防汛抢险工作,向公众发布雨情、汛情、灾情等信息,跟踪报道防汛抢险和救灾活动,宣传防汛抢险、抗灾自救知识。
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重要企业的汛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县旅游局:负责全县旅游行业防汛工作,督促各旅游企业做好景区(点)安全设施的自检及汛期防洪的宣传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企业做好检查、加固或关闭旅游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和旅游单位人员安全。
县粮食局:负责防汛救灾粮调拔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抢险及灾区群众粮油供应。
县移民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各水库移民安置点生产生活的防汛工作,及时统计提供本系统洪涝灾害损失情况。
县农机局:负责防汛抗旱农业机械的调集;为灾后农业生产提供农业机械保障。
武装部、驻靖部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调驻县友邻部队,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急、难、险、重物资任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天气监测和预报信息;按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长、中、短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报、实况及有关信息;负责提供气象年报、月报、旬报、日降雨等气象资料。
中国电信靖西分公司、中国移动靖西分公司、中国联通靖西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建设施工维护人员的防汛工作,保障信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畅通。
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责本单位生产生活人员、设备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所辖发电和输变电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灾区供电。
2.1.4  县防汛办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百色市防汛办的决定、调度命令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指示;负责县防指日常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措施的落实;组织制订县内主要江河防洪预案、重要水利工程洪水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防汛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汛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提出全县防汛部署和决策建议,供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决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汛重大事故。
2.2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有防汛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工作。乡(镇)防汛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乡(镇)人民政府。
2.3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在汛期,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要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工作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洪涝灾害分级
按照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灾害从轻到重依次分为4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
一般洪涝灾害:沿河乡村区域发生一般洪水;5级堤防工程、一般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洪水造成二级公路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较大洪涝灾害:沿河一般城镇区域发生较大洪水;4级堤防工程发生决口出现重大险情;重要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洪水造成一级公路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重大洪涝灾害: 3级堤防工程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大中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洪水造成铁路干线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特大洪涝灾害: 2级以上堤防工程发生决口;重要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气象信息
1.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报送有关防汛指挥机构。
2.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及县防指。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为防汛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1)当江河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在每日8时前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并抄报上级防指。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工程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所在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县防指,并在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报告百色市防指。
(2)当堤防和闸坝、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以及提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支持。
2.水库工程信息。
(1)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的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库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逐级上报,其中: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报市防指,小型水库应在1小时内初步核实的险情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3小时内报市防指。
(2)当水库发生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于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当水库发生危及大坝安全的重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地区发出预警,并按防洪抢险预案果断处置,以确保大坝安全。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4.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害发生后,民政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对重特大灾情,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靖西县防指,并对实时实情进行核实后及时报告详细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3.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抢险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水库和城区防洪预案,主动应对大洪水。对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要同时制订工程抢险方案,并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5.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4.2.2  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按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的要求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当主要江河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自治区防指或自治区防指授权有关地级市防汛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市或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2.3  渍涝灾害预警行动
有关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预报,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业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4.2.4  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人员和财产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2.5  台风引发的洪涝灾害预警行动
根据台风预警信息,县防指应及时通知可能受台风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加强值班,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4.3  预警支持系统
4.3.1  洪水风险图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县、乡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和水库洪水风险图。
2.防汛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决策的技术依据。
4.3.2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江河防御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新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江河、水库和城区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报批和备案。
4.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必须坚决执行。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  按洪涝灾害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应急响应行动从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5.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3  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
5.1.4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1.5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6  对跨区域发生或可能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洪涝灾害,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1.7  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并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5.2  Ⅰ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1.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2.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
3.水库超过危险水位;
4.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在2万人以上。
5.2.2  Ⅰ级响应行动
1.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发布洪灾红色预警信号;
2.县人民政府按自治区和百色市有关规定宣布全县进行紧急防汛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
4.启动水库防汛应急预案、水库下游低洼地带群众转移预案及各项应急防汛抗洪措施;
5.动员全县军民全力以赴确保水库、重要堤防、主要交通干线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6.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水利、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3  Ⅱ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1.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2.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
3.水库出现溢洪且超过警戒水位而且水位持续上涨;
4.几个村屯群众同时出现围困,需要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
5.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3.2  Ⅱ级响应行动
1.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发布洪灾橙色预警信号。宣布全县进入紧急防汛期;
2.县防指随时召开会议,组织进行防汛抗洪工作会商,研究部署防汛救灾工作。动员全县军民,全力以赴,确保水库,重要堤防和主要交通干线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3.落实防汛应急资金和防汛救物资;
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奔赴灾区,指导抗洪救灾工作。随时向百色市防指、县委、县政府通报情况;
5.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必要时县防指发出动员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
5.4  Ⅲ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1.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2.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3.水库出现溢洪且超过警戒水位;
4.部分村屯被洪水围困,需要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
5.小型水库出现险情。
5.4.2  Ⅲ级响应行动
1.由县防汛抗旱抗旱指挥部发布洪灾黄色预警信号;
2.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进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险状,提出处理意见,部署抗洪抢险及应采取的紧急工程措施和重大险情抢护的物资器材及部队官兵调配时的应急措施,加强水库和各类防洪工程的高度运用;
3.县防指视汛情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发布指示和命令;
4.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的防汛救灾工作;视汛情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严重时,向百色市请求指导和协调。
5.5  Ⅳ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1.部分乡(镇)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
2.发生5~10年一遇洪水;
3.水库水位开始上涨,多个水库泄洪,中型水库开始泄洪;
4.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在1000人以下。
5.5.2  Ⅳ级响应行动
1.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洪灾蓝色预警信号;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及时掌握汛情、灾情情况,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并向成员单位通报;
3.做好汛情监测、预报工作;
4.按防汛抗灾工作要求做好防汛抗洪的各项准备,防洪预案、防汛物资、抢险队伍、责任制等都要落实到位;
5.水利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上堤上坝巡查,做好险情处理,民政、卫生单位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灾民安置、卫生防疫治病等。
5.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情况,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提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职权,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政府要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受困群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5.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预报降雨量达到临界雨量,或者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或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当地人民政府应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和财产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人员后其它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其它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发生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求援。
5.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5.6.5  强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
由强降雨、山洪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按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5.6.6  台风引发的洪涝灾害
台风引发的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按前述响应措施分别处置。
5.7  信息报送和处理
5.7.1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5.7.2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7.3  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处理,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办公室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对重大险情、灾情,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抄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5.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方面的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7.5  县防汛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百色市防汛办,并及时续报。
5.8  抢险救援
5.8.1  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的处置,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8.2  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启动本级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5.8.3  根据险情和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的请求,县防指提供抢险物资、人员和技术支援,必要时按程序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5.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9.1  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使用。
5.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9.3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9.4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5.9.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9.6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0.1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5.10.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1  新闻发布
全县汛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县防汛办会同民政局审核和发布。
5.12  应急结束
5.12.1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时,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解除相应的应急响应。
5.12.2  依照有关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12.3  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恢复当地的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  发生洪涝灾害后,通信部门应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和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发生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或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3.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调动:由县防指负责调动。需要其它县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持时,由县防指向百色市防汛办提出调动申请,百色市防汛办协调调动。
4.部队参加抢险的调动: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应通过县防指部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县人民政府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6.2.3  供电保障
供电企业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以及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只的及时调配,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无障碍通行.
6.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1)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2)县防汛办储备的防汛物资,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应急需要。
2.物资调拨。
(1)防汛物资的调拨:由县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县防指向百色市防办堤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
(2)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6.2.8  资金保障
1.县财政根据洪涝灾害程度、水毁工程情况,安排资金用于防汛设施的修复补助。
2.县财政设立专项防汛岁修资金或抢险救灾应急资金,专项用于中型水利、防洪工程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6.2.9  社会动员保障
1.在汛期,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洪涝灾害的发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3  技术保障
6.4.1  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灾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公众信息公布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或出现跨市的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并呈发展趋势;或出现其它在全区有重要影响的汛情,由自治区防指统一发布。其他汛情按管理权限,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发布。
6.4.2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防汛人员培训。县防指负责县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3.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
6.4.3  演练
1.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根据业务特点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7 善后工作
洪涝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负责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门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7.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7.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防汛工作评价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防指应对本次防汛处置工作进行定性、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形成评估报告县人民政府。
8、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营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经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2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洪涝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8.1.3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4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5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6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7  洪涝灾害:因降雨、溃坝及风暴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8.1.8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水位,或防洪工程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灾害性强降水来临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发布汛情公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靖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及时修订,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党委、人民政府、水利局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靖西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靖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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