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
2、实施主体:靖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审批对象:在行政辖区内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
4、审批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 〕12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 〕36 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5、审批条件:《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99号)第十八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4)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5)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8)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失业人员。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
(2)户口簿或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的证明
(3)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未就业的证明
(4)学历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5)近期同底1寸免冠相片5张
(6)属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还应提供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歇业证明
(7)以上材料要求提供一式一份
9、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1个工作日
11、咨询、投诉电话
(一)本级咨询电话:靖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窗口0776-6228783
(二)本级投诉电话:靖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76-6212389
附件:1、《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