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1995年12月12日颁发的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合格学历。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要求具有中师(幼师)毕业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要求具有师专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要求具有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要求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以上学历须是国民教育学历;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博士需提供学位证;大学普通班,须进修一年以上本专业主干学科4门课程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三)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要求在认定机构指定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体检,体检结论合格;
(五)取得教育理论考试和教学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师范类毕业生除外);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户口在本辖区,并符合初中(含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下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公民可申请初中、高中教师资格认定;
六、申请材料
(一)教师资格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
(二)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1份)。
(三)体检表(原件1份)。
以下原件经认定机构核对后退回:
(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五)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六)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七)普通话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八)教育理论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九)教学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十)免冠彩色标准相片(4x3cm,2张)。
(十一)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6231510
投诉电话:0776-6222985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