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政府法律援助者执业证核发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政府法律援助者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必须持有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印发的证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司法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委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政府法律援助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⑵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者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或者法学专科以上学历;
⑶具备一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者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或者法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且具备一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律援助者执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司通〔2006〕203号)第五条规定,申请领取政府法律援助者执业证,应当填写《政府法律援助者执业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与原件核对);
2、学历证明(与原件核对);
3、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合格证明(与原件核对);
5、近期小二寸免冠着正装彩色照片一张。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6229348
投诉电话:0776-6222985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一)名称:政府法律援助者执业证核发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政府法律援助者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必须持有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印发的证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司法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委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政府法律援助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⑵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者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或者法学专科以上学历;
⑶具备一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者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或者法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且具备一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律援助者执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司通〔2006〕203号)第五条规定,申请领取政府法律援助者执业证,应当填写《政府法律援助者执业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与原件核对);
2、学历证明(与原件核对);
3、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合格证明(与原件核对);
5、近期小二寸免冠着正装彩色照片一张。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6229348
投诉电话:0776-6222985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