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一)自治区文化厅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的设立和变更;
(二)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娱乐场所的设立和变更。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及文化部有关文件规定: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条件:
1、有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即注册验资文本;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器材设备;
4、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5、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标准;
6、不得设在《条例》第七条所限定的地点,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不属于《条例》第五条限制的人员;
9、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还需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二)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即注册验资文本;
3、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4、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5、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不得设在《条例》第七条所限设定的地点,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非外商独资经营;
8、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不属于《条例》第五条限制的人员;
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法人和其他法人申请设立、变更娱乐场所的。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及文化部文件规定: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
1、申请报告;{经营场所拟设立的具体的娱乐项目、娱乐形式、娱乐内容、娱乐设备和娱乐条件的说明材料};
2、名称预先核准书;
3、注册验资文本;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5、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所在地国家、地区有关机构或者驻华使领馆及有关派驻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核查属实文书;
6、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书;
7、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用途证明文件复印件(根据房地产权证书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文件);
8、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9、经营场所周围建筑物使用情况及距离平面图;
10、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件;
11、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变更:
A、法人变更需交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3、股东决定书;
4、原《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如法人为境外人员,需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所在地国家、地区有关机构或者驻华使领馆及有关派驻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文书;
B、名称变更需交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场所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3、股东决定书;
4、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C、地址变更需交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新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3、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股东地址变更决定书;
6、新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7、新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用途证明文件复印件(根据房地产权证书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文件);
8、新经营场所周围建筑物作用情况及距离平面图;
9、新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件;
10、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三)娱乐场所设立、变更所需材料:
A、设立需交材料:
1、开办申请书;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和主管人员不属于《条例》第五条限制人员证明;
4、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5、场所位置及平面图;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B、变更需交材料:
B-1、法人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3、股东决定书;
4、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B-2、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场所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3、股东决定书;
4、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B-3、地址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新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3、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股东地址变更决定书;
6、新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7、新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意见书》;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变更: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三)娱乐场所设立、变更: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按文化部门总量布局规划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6212477,投诉电话:0776-6212477,
附件:1、本级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一)名称: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一)自治区文化厅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的设立和变更;
(二)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娱乐场所的设立和变更。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及文化部有关文件规定: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条件:
1、有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即注册验资文本;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器材设备;
4、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5、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标准;
6、不得设在《条例》第七条所限定的地点,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不属于《条例》第五条限制的人员;
9、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还需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二)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即注册验资文本;
3、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4、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5、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不得设在《条例》第七条所限设定的地点,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非外商独资经营;
8、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不属于《条例》第五条限制的人员;
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法人和其他法人申请设立、变更娱乐场所的。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及文化部文件规定: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
1、申请报告;{经营场所拟设立的具体的娱乐项目、娱乐形式、娱乐内容、娱乐设备和娱乐条件的说明材料};
2、名称预先核准书;
3、注册验资文本;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5、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所在地国家、地区有关机构或者驻华使领馆及有关派驻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核查属实文书;
6、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书;
7、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用途证明文件复印件(根据房地产权证书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文件);
8、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9、经营场所周围建筑物使用情况及距离平面图;
10、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件;
11、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变更:
A、法人变更需交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3、股东决定书;
4、原《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如法人为境外人员,需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所在地国家、地区有关机构或者驻华使领馆及有关派驻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文书;
B、名称变更需交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场所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3、股东决定书;
4、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C、地址变更需交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新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3、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股东地址变更决定书;
6、新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7、新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用途证明文件复印件(根据房地产权证书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文件);
8、新经营场所周围建筑物作用情况及距离平面图;
9、新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件;
10、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三)娱乐场所设立、变更所需材料:
A、设立需交材料:
1、开办申请书;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和主管人员不属于《条例》第五条限制人员证明;
4、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5、场所位置及平面图;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B、变更需交材料:
B-1、法人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3、股东决定书;
4、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B-2、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场所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3、股东决定书;
4、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B-3、地址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新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3、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股东地址变更决定书;
6、新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7、新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意见书》;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变更: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三)娱乐场所设立、变更: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按文化部门总量布局规划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6212477,投诉电话:0776-6212477,
附件:1、本级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