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工伤认定
2、实施主体:靖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审批对象:负责县(市、区)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另外,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
4、审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 号)
5、审批条件:职工在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工作认定申请表》3份;
(2)工作事故报告1份(用人单位提供);
(3)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如无书面劳动合同,则提供其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4)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1份;
(5)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受伤职工的病历复印件1份;
(7)书面证言(两人以上)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或者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薄及名册复印件1份;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急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①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1份;②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1份;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1份;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⑤在抢险救安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1份;⑥在参加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1份;⑦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各1份;⑧伤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1份。
注:由伤亡职工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所提交申请材料也要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9、审批法定时限:42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35个工作日
11、咨询、投诉电话
(一)本级咨询电话:靖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窗口0776-6228783
(二)本级投诉电话:靖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76-6212389
附件:1、工伤认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