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兴边富民,依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署监〔1996〕242号)、《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国质检通[2009]36号)、《边民互市贸易管理暂行规定》(桂边贸字〔1996〕16号),结合我县边民互市贸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边民互市贸易解释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边民互市贸易,系指靖西县边境地区的边民和邻国边民(以下统称“边民”),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每人每日在不超过价值人民币8000元金额范围内进行的生活日用商品交易活动。边境地区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管理机构
靖西县边民互市工作协调小组是边民互市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互市区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调整互市管理制度,协调边民互市贸易相关问题;边民互市工作协调小组由靖西县人民政府、龙邦海关、龙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龙邦边防检查站、靖西边防大队、靖西县商务局、边民互市企业业主等单位相关领导组成(另发文)。边民互市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常务工作领导小组,组员由靖西县人民政府主管业务副县长、龙帮海关关长、龙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组成,该工作组负责及时调整和制订边民互市的各项制度,由商务局负责落实。
第三条 监管方式
1、运输工具的监管方式:
①从事中越边民互市的运输工具(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互市区,进出互市区的运输车辆必须在海关备案,由口岸和边境贸易管理中心(商务局委托)负责疏导管理。
②从事边民互市的运输工具(车辆)由交通、边检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出入境运输工具(车辆)的检疫(防疫消毒)由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车辆停泊位置由口岸和边境贸易管理中心疏导管理。
2、商品监管方式:
①互市商品品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规定办理”的要求。事先征询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意见,并从指定的通道进出境,互市商品必须进入互市市场按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②在互市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必须经商务部门审核,办理工商执照,并向龙邦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③海关负责监管商品品种,对不符合互市贸易的商品予以查扣或退运;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商品的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检疫除害合格的予以进行互市贸易,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商品按规定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④互市区内允许中越边民进行自由商品交易,允许中越商品停放、仓储、展示和简易分装。
⑤调运货物时必须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或海关委托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出。
第四条 边民申报
边民从事互市贸易携带互市贸易商品进出境时,凭有效证件如身份证、互市证,向海关、检验检疫或海关委托的管理部门申报,接受监管。边民填写《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申报单》、《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海关申报单》,准确载明互市商品品名、重量、数量、价值、申报人等内容。
第五条 海关或海关委托管理部门查验范围:
1、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是否属于生活用品。
2、除法定不予免税商品外,互市单证填列是否符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每人每日价值在8000元人民币限额。
3、边民在互市贸易区(点)携带进境的货物如商标为第三国的商品不视为可互市商品,应照章征税。
4、凭公安机关核发的边境通行证、旅游签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游客携带的商品,按边民互市方式接受监管。
第六条 收费管理
口岸和边境贸易管理中心按收费许可收取边民互市市场场地有偿服务费,使用统一的财政收费票据,全额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边民互市市场场地有偿服务费前,应经边民互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常务工作组研究确定,实行一站式收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范围或未经审批许可进行收费和摊派。
第七条 互市商品验放
海关驻点监管的互市点由海关凭检验检疫合格凭证、互市申报单、互市证、财政收费票据(或税票)验放;非海关驻点监管互市点由海关委托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验放,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部门不定期派员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其他规定
1、禁止进出口(境)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入互市贸易区(点)交易。
2、限制进出口和许可证管理商品不不得进入互市贸易区(点)交易,不予免税互市进口的商品照章征税,使用海关有关税票。
3、对数量零星,无法领证的,按生活必需、随身携带,个人自用的原则,按照海关对个人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数量为限。
4、边民逃避监管行为的,由海关缉私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有关部门要严防和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对违反《海关法》和本操作规程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互市申报单、财政收费票据随互市进口商品同行,单票货物相符情况下,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查扣。一旦发现,依法问责。
第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靖西县人民政府解释,本操作规程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