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2004年7月31日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以及发证工作。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要求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实施审批。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要求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由市、县科技局实施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除具备企业登记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制运行,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经营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经济实体。
(二)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工、技术设施和条件。
(三)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新产品开发为主要业务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拥有合法的专利或者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有资产必须经具有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签订有租赁、委托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等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产权份额、利益分享、风险责任、中止合同的条件以及租赁金、保证金等权利、义务;
(三)经营者应当具有支付租赁金、保证金等方面的能力或者其他担保。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要求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签章认可的章程;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场地使用证明;
(五)项目、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相关生产许可证(凭许可证生产的产品);
(七)从业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证明和联系电话;
(八)上年度及近期经注册会计师审核(或经当地主管税务局审核盖章)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6212353
投诉电话:0776-6231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