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199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定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统一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核供地方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4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行政审批权限为: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
(二)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市人民政府或地级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
(三)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2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补充耕地资金、征地补偿资金及矿山项目的土地复垦资金有保障;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7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报国土资源部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选址、用地情况,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要求情况,征地费用和耕地开垦费计列情况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矿山项目的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等);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部门、专家审查意见;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提交国家或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批准文件(或预核准文件),同时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部门、专家审查意见。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提交项目备案登记表;
4、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表;
5、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1号)及我厅的相关要求,需国土资源部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现场踏勘论证的项目,提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专题报告。
6、项目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面状项目还需提交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项目平面布置图(工业、企业项目含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区及其它场站);
7、所在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有关乡级规划图(在规划图上标出项目用地位置范围,加盖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8、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涉及规划原则性修改的,提交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以及论证意见和听证纪要;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规划原则性修改的,除此之外,还应提交原批准机关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
9、批复建议书的审批制项目及备案制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提交压覆矿床证明,同时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还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
(二)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选址、用地情况,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要求情况,征地费用和耕地开垦费计列情况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
3、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①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部门、专家审查意见;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提供①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②部门、专家审查意见;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部门、专家审查意见中没有列明“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专项内容的,应提交项目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情况补充说明;
4、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表;
5、已取得规划定点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和红线图;
未取得规划定点的项目,提供项目用地位置及范围示意图(原件1份,复印件5份);
6、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厂区(含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区及其它场站)平面布置图和对应的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原件2套,复印件4套);
7、涉及拆迁的,出具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原件3份,复印件3份);
8、项目资金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5份);
9、依法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原则性修改的,提交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以及论证和听证纪要(如规划修改已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的,只提供批准文件),其他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性修改的,提交原批准机关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3份,复印件3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三)报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6份);
2、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选址、用地情况,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要求情况,征地费用和耕地开垦费计列情况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原件6份);
3、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①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部门、专家审查意见;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提供①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②部门、专家审查意见;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部门、专家审查意见中没有列明“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专项内容的,应提交项目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情况补充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5份);
4、已取得规划定点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和红线图(复印件6份);
未取得规划定点的项目,提供项目用地位置及范围示意图(原件1份,复印件5份);
5、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厂区(含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区及其它场站)平面布置图和对应的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原件2套,复印件4套);
6、涉及拆迁的,出具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原件3份,复印件3份);
7、项目资金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5份);
8、依法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原则性修改的,提交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以及论证和听证纪要(如规划修改已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的,只提供批准文件),其他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性修改的,提交原批准机关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3份,复印件3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日
2、承诺办结时间:10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6228856
投诉电话:0776-6222985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示范文本
3、申请报告示范文本
关于申请办理××××污水处理厂工程
建设用地预审的报告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污水处理厂工程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环境治理工程的子项目,是为××新区及××××工业新区服务的大型市政服务设施,它的建设可使××市城市××部分范围污染物基本实现达标排放。目前已经完成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现将该工程的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项目概况
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为解决××市××新区、××××工业新区的水环境治理问题,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桂发改投资〔2006〕××号文批复了××××污水处理厂的立项,桂发改投资〔2006〕 ××号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选址、用地规模
该建设项目选址在××市××××开发区南段、桂海高速公路以东、××以北的××镇××村,此为规划控制用地,项目选址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符合《××市××××工业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项目拟用土地面积××公顷,其中基本农田××公顷,园地××公顷,其它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
三、资金来源及征地费用和耕地开垦或耕地补充情况
项目概算总投资××万元,其中静态投资××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世行贷款承诺费及先征费××万元。资金来源:利用世行贷款××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万元),国内银行贷款××万元,地方配套及业主自筹××万元。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委托××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39号文及桂价费字[2001]138或桂政发【2008】63号文规定标准支付费用。
四、项目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情况
××××污水处理工程已经列入《广西“十一五”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于××××年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列入《广西“十一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南目录》(2005年本)规定,××市××××污水处理工程属鼓励类第二十六类“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第18项:“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第四条第二款“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水平,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第二项:大力发展清洁生产技术,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节水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环境监测技术。
本工程的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污水处理的政策和××市的实际需要及发展方向,是十分必要且紧迫的。请贵厅给予办理××××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用地预审的手续为盼!
××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章)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