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树蔸树木、木材运输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规定,采挖、收购、经营(加工)和运输树蔸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六条“运输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木材,必须依法办理运输证件。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条“运输木材,应当向木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运输出自治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精神以及林业厅的有关木材运输规定:
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运输出自治区的木材运输许可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自治区内的木材运输许可证,没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城区,由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证管理与签发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一)申请运输许可的木材属于经营性木材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合法经营加工木材所必须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采伐自有林木销售的除外);
(二)木材销售者或所有者委托他人办理木材运输许可的,必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三)申请运输的木材或树木树蔸,依法必须经过检疫的,应提交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申请运输木材的,还应提交具有木材检尺资质人员出具的木材检尺码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运输木材、树蔸树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1、木材属于采伐后第一次运输的,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林木采伐许可证;(3)育林基金征收票据;(4)森林植物检疫证书;(5)木材检尺码单。
2、木材属于二次或二次以上运输的,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上一次运输木材的木材运输证;(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3、木材属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及拍卖的,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裁定文书以及拍卖木材的票据;(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4、属于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案件临时处置的木材,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主管部门允许处置木材的文件;(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5、属于旧房木料的,提供以下材料为:(1)行政许可申请书;(2)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6、属于从国外进口入境的木材,提供以下材料为:(1)行政许可申请书;(2)海关进口票据或边境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边贸进口木材证明;(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7、属于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个人所有零星林木需要运输销售的木材,提供以下材料为:(1)行政许可申请书;(2)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3)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4)森林植物检疫证书;(5)木材检尺码单。
8、运输属于野外采挖的树蔸树木,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9、属于苗圃培育的树蔸树木,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者国有苗圃、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10、属于采伐迹地更新采挖的树蔸,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11、属于利用伐区采伐剩余物加工的木片和执行凭证运输的人造板,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12、属于利用加工剩余物生产的木片和执行凭证运输的人造板,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加工剩余物来源凭证;(3)当地林政资源管理机构现场核报告;(4)森林植物检疫证书;(5)木材检尺码单。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可以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可以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6231956
投诉电话:0776-6222985
附件:1. 行政审批流程图
2. 申请书示范文
(一)名称:树蔸树木、木材运输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规定,采挖、收购、经营(加工)和运输树蔸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六条“运输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木材,必须依法办理运输证件。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条“运输木材,应当向木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运输出自治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精神以及林业厅的有关木材运输规定:
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运输出自治区的木材运输许可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自治区内的木材运输许可证,没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城区,由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证管理与签发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一)申请运输许可的木材属于经营性木材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合法经营加工木材所必须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采伐自有林木销售的除外);
(二)木材销售者或所有者委托他人办理木材运输许可的,必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三)申请运输的木材或树木树蔸,依法必须经过检疫的,应提交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申请运输木材的,还应提交具有木材检尺资质人员出具的木材检尺码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运输木材、树蔸树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1、木材属于采伐后第一次运输的,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林木采伐许可证;(3)育林基金征收票据;(4)森林植物检疫证书;(5)木材检尺码单。
2、木材属于二次或二次以上运输的,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上一次运输木材的木材运输证;(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3、木材属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及拍卖的,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裁定文书以及拍卖木材的票据;(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4、属于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案件临时处置的木材,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主管部门允许处置木材的文件;(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5、属于旧房木料的,提供以下材料为:(1)行政许可申请书;(2)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6、属于从国外进口入境的木材,提供以下材料为:(1)行政许可申请书;(2)海关进口票据或边境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边贸进口木材证明;(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7、属于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个人所有零星林木需要运输销售的木材,提供以下材料为:(1)行政许可申请书;(2)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3)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4)森林植物检疫证书;(5)木材检尺码单。
8、运输属于野外采挖的树蔸树木,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9、属于苗圃培育的树蔸树木,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者国有苗圃、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10、属于采伐迹地更新采挖的树蔸,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11、属于利用伐区采伐剩余物加工的木片和执行凭证运输的人造板,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12、属于利用加工剩余物生产的木片和执行凭证运输的人造板,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加工剩余物来源凭证;(3)当地林政资源管理机构现场核报告;(4)森林植物检疫证书;(5)木材检尺码单。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可以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可以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6231956
投诉电话:0776-6222985
附件:1. 行政审批流程图
2. 申请书示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