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县投资优惠若干规定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靖西政府网 2014-01-14 10:42:00 点击:15136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县外投资商在靖西投资兴业,吸引更多的项目和资金落户靖西,加快推进靖西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百色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靖西县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
凡利用靖西县境外资金在靖西投资经商、办企业,包括新办企业、改制企业和技改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的投资商,除享受国家、自治区、百色市给予的对外开放、民族、侨务、扶贫、边贸、旅游等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优先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一)凡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在靖西县境内投资需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如申报材料齐全,属本县权限范围的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超过县审批权限的,由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协助申报。
(二)在靖西经商、投资办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属县级工商行政部门审批办理的,只要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提供的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件的或能提交所需前置审批许可证件的,凭身份证和申请书,即可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清手续。
(三)在靖西经商办企业需办理环保评定和审批手续,只要符合环保方面有关法律规定,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具备的资料,属县环保部门审批权限的环保手续,7个工作日内办结,超过县审批权限的,由县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办理。
(四)在靖西县经商办企业需要办理用地、用水、用电、报建等各种手续,有关部门要提供各种便利,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优先提供服务和实行收费优惠
(一)用地优惠。凡在靖西县投资办企业的,按照规划优先安排适宜的建设生产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按政策规定的最高年限出让:商业、娱乐、旅游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约;土地征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有偿出让的办法。①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②工业项目用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价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的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招、拍、挂出让。县政府负责项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闭路电视至被使用土地界边。年上缴税收达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安排职工经济适用房用地。其他项目用地也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其出让地价和成交价参照标定最低地价设定。
(二)用水优惠。在符合水功能区划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情况下优先提供投资企业开发工程的用水;生产性用水水价,属于本县管辖的水利工程项目的,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内按80%收取。属于本县级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在项目生产之日起5年内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80%收取。属于本县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在项目生产之日起5年内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80%收取。属本县级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征收标准的80%收取。
(三)用电优惠。外来投资生产性项目,电力部门在接到用电申请两天内作出供电规划议案,优先负责架设生产、生活用电线路。
(四)企业排污费优惠。排污许可证年审免收工本费。
(五)金融服务优惠。银行给予优先办理开户、汇兑、提现、转账等结算业务。
四、税收优惠按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实行。
五、实行重点产业项目优惠
(一)工业项目优惠
1、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利用靖西县现有铝、锰产品为原材料进行深加工的企业,免费提供现有铝锰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帮助协调理顺与现有铝锰企业的产品供给关系。
2、国家重点扶持,鼓励类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大且实现年上交税收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县政府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县财政一次性安排等额的企业生产无偿扶持资金。
3、新办项目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办法:企业投产后5年内每年缴纳入库税收的本级可用部分超过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第一年财政部门按本级可用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4年每年按本级可用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4、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1)凡买断靖西国有企业产权的,可通过资产评估,在转让价格上予以优惠。购买方一次性付清企业国有产权出让应交款并安置职工达80%以上,给予应交款15%的优惠。分期付款的,首期支付款项不低于30%,且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2)租赁承包靖西停产半停产国有企业并妥善安置原企业下岗职工的,享受“零租金启动”政策。
(3)外来客商携带技术或新产品与靖西联合经营国有企业的,可通过对技术或新产品的评估后,作价入股。经营发生效益后,除按股分红外,还可按股享受政府的创税奖励。
(二)农业综合开发优惠
1、种植方面。
(1)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可采用租赁、承包、入股等形式优先安排生产用地。租用荒山荒坡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其使用权可一次性签订30年以上。
(2)承包从事特色农产品开发且面积连片达到以下指定规模,投资总额达到以下指定标准,分作物种类按以下列表政府给予用地租金补贴。


以上列表补贴的上限指标为年全县300万元。按当年我县农业重点发展方向,根据申请人申请项目规模大小优先给予补贴。
(3)外商到靖西投资开发农产品加工厂,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年消耗原料3000亩以上的农产品、厂房用地10亩内的企业,政府优先给予安排用地,并一次性补贴征地(租地)费的50%。
(4)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优先提供上级下达的相关农业项目支持。
2、养殖方面。凡到我县投资创业的养殖企业,投资规模达1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属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政府负责协调解决落户企业征(租)用地。
(2)政府负责解决企业养殖场地的“通水、通电、通路”。
(3)政府对养殖企业贷款发展规模养殖进行贴息,贷款100万元以上的,贴息2年。
(4)对龙头企业获得省级名优产品与著名商标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获得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宾馆酒店投资优惠
1、新建项目优惠和奖励:
投资新建经国家专门机构确认的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含四星级)(下称星级宾馆(酒店))的,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享受以下优惠和奖励:
(1)以招、拍、挂方式供地50亩,投资方按出让成交份足额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对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采取先缴后奖政策,在宾馆(酒店)正式营业三年内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达标挂牌后,由县人民政府按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各50%,安排财政资金奖励给投资方。
 (2)对挂牌后星级宾馆(酒店)实现的各种税收先据实征收,自取得经营收入纳税之日起连续五年,县人民政府就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按比例安排财政资金奖励投资方。对五星级宾馆(酒店),五年内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80%奖励。对四星级宾馆(酒店),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70%,第四年至第五年50%奖励。
2、改扩建项目优惠和奖励
投资改扩建达四星级(含四星级,下同)以上宾馆(酒店)的,享受以下优惠和奖励:
(1)对改扩建部分新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缴后奖,在星级宾馆(酒店)正式营业二年内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达标挂牌后,由县人民政府按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各50%,安排财政资金奖励给投资方。
(2)在星级宾馆(酒店)改建达标挂牌后对星级宾馆(酒店)实现的各种税收先据实征收,改扩建后自正式经营之日起连续五年,县人民政府对五星级宾馆(酒店),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70%奖励。对四星级宾馆(酒店),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50%、第四年至第五年30%奖励。
(3)新评星级宾馆(酒店)奖励:现有宾馆新评上5星级的酒店,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新评上4星级的酒店,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评上3星级的酒店,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旅游开发优惠
1、从事旅游景区景点开发,从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免收旅游资源管理费。
2、投资维修或重建文物古迹,在修建过程中免除一切收费。
3、对景区景点开发,我县优先安排计划内资金用于出入景区道路建设,优先安排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4、游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未开发土地只收取补偿农民费用和上缴国家、自治区和市的有关费用,已开发的土地按土地开发成本价出让。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享受优惠供地,即除按规定上缴国家、自治区和市及补给农民的费用外,其余通过企业先垫支,然后县人民政府再通过其它方式补助给企业。
5、对符合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要求,经县旅游领导小组确认的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建设期内县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自治区和市以外,属县本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入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后,50%由县财政补贴给企业。
(五) 商贸物流投资优惠
按照靖西县商贸流通发展和网点规划规范性投资新建各类市场、商场、大型购物超市,固定资金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且营业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营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 从事边贸优惠
1、凡在我县注册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出口总额达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0万元)的,当年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进口纳税总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当年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外地客商依照国家边民互市管理规定,在我县边民互市区(点)收购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的,给予边民互市服务费优惠。
3、在我县注册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参加国外展览、展销、宣传广告可申请享受商务部下拨的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扶持;
4、在边境线投资边贸基础交易设施达5000万元以上,如市场、超市且建设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府可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投资教育项目优惠
1、在靖西投资创办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并达到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且规模达到5000人以上(含5000人)在校生的专科(高职)本科(含分校)的学校,政府无偿划拔用地300亩,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2、凡在靖西县投资创办全日制教育学校并达到教育部颁布的各类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且办学规模达到2000人以上的,政府将给予无偿划拨土地使用。
3、投资办学符合上述办学条件的,人事部门优先办理学校教师的人事代理手续,并参照各类学校师生比给予学校教育自收自支编制,按公办学校同类人员的人事调动办理有关手续。
六、落户及用工优惠
(一)外地客商到靖西经商、兴办企业、依法经营,客商有合法固定住所,有关部门在规定范围内优先办理本人及配偶(有固定职业除外)和尚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
(二)对未办理本地城镇常住户口的未成人,经县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教育部门批准可享受本地常住户口就学待遇。
(三)外地客商所办企业带来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或需在靖西招收有关劳动用工人员,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优先办理各种手续。
七、实行创税奖励
凡到靖西投资办企业的(含租赁、承包、联办靖西国有企业),以独立核算为单位,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内,凡企业年向县财政缴纳地方税总额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的,由政府按缴税额的5%给予奖励;缴税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的,按缴税额的7%给予奖励;缴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缴税额的10%给予奖励;奖金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八、本规定执行中遇到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一事一议或一企一议,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九、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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