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范围:我区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总数的60%确定,其中: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和边境待遇县)实行全覆盖;其他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进行分类并确定享受比例。
补贴对象: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对象是在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义务的农村民办学校就读学生,按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享受补助,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补贴标准及用途:从2011年秋起,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4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5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即小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补助1250元。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补助。
政策依据:(1)《关于调整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08]56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219号)
办理程序:学校公布资助信息(1、学校开展资助政策宣传;2、下发文件。)→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资助评审小组评审并拟定受助学生名单(1、学校资助评审小组名单:组长是校长,成员由学校中层领导、教师代表、村干部组成。2、班级评审小组名单(组长是班主任,成员是班干和学生代表)→公示(时间:学校评出享受资助人数之日起将结果共张贴7天,地点:学校公示专栏,范围:本学校,内容:受资助学生班别、姓名、标准、金额等信息。)→财政、教育部门拨付经费到学校→学校原则上以非现金发放方式,即由学校将补助资金直接存入受助学生的个人就餐卡、发放餐劵或直接提供就餐,并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确认。→档案管理(内容包括:上级文件、申请表、总名册、发放登记表、村(居、街)委会贫困证明材料、低保证明材料、库区移民证明材料、学校评审困难寄宿生领导小组名单、回执单、工作总结等)。
详细要求如下:
(一)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内容包括: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条件、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
(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附上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三)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教师、村委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并拟定受助学生名单。
(四)受助学生名单认定后,须在学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五)各地财政和教育部门必须在春、秋两季学期开学后,及时将补助资金下拨到财务独立核算的农村中小学校或县级教育财务核算中心。
(六)学校根据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名单和补助标准,学校原则上以非现金发放方式,即由学校将补助资金直接存入受助学生的个人就餐卡、发放餐劵或直接提供就餐,并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确认
(七)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必须严格实行签领制度,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代签。同时学校要认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校备案,一份上交县资助管理中心,一份交县财政。切实做好补助发放情况登记造册工作,确保补助生活费发放的相关财务资料准确和完整。
实施时间:从2007年秋季期起执行。
咨询电话:0776—6226535 举报电话:0776—6228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