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及范围: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生活补助标准: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每人每年补助6620元、解放战争每人每年补助6764元、抗日战争每人每年补助7528元。
办理程序:本人申请→村委审核→乡镇审查→县民政局批准→县民政局委托金融机构转入对象账户。
申请所需材料:1、本人申请表,2、村委意见,3、乡镇意见,4、县民政局意见。
政策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抚恤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规定>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抚恤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122号)。
主管实施部门:民政部门。
实施时间:长期实施
咨询电话:0776-6232250
举报电话:0776-6229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