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及范围: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参战退役军人;原8023部队及其它参与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对越自卫还击战参战民兵。
补助标准: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每人每月295元,参战民兵每人每月100元。
办理程序: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调查核实身份→县级民政部门及会同县人武部集体审核→上报市、区民政部门审定→县民政局委托金融机构转入对象账户。
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我区贯彻中央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民发[2007]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抚恤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122号)。
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实施时间:长期实施
咨询电话:0776-6232250
举报电话:0776-6229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