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审批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申请材料:
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审批权限: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审批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地税窗口受理—税务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做出审批决定—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定期检验:按年度对原已认定为自开票的纳税人进行资格验审和确认,年审认定的有效期为:自当月年审之日起至次年同月前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