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 22号)和《靖西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靖办发[2012] 12号)文件规定,经对申请购买2015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家庭户进行审核,初步认定刘晓等133户家庭(见附表)符合靖西市2015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2016年1月19日——1月25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详细地址,于公示期满前直接送达或邮寄靖西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直接送到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通讯地址:幸福路口岸办证大楼三楼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会办公室,群众如实反映情况受法律保护。
靖西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