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直幼儿园、各乡镇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5〕9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12〕39号),经成本监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将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有保育费、教育费,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按如下附表规定标准执行。
二、除保育费、教育费外,各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
三、幼儿园不得在保育费、教育费外以开办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四、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五、幼儿园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各幼儿园要按财政部门规定使用的票据进行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根据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各幼儿园要将本收费标准在公示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二0一六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附表:靖西市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表
靖西市物价局 靖西市财政局 靖西市教育局
2016年8月23日
附表 靖西市公办幼儿园拟调整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类别 |
自治区示范幼儿园 |
地级市示范幼儿园 |
普通幼儿园 |
||||||
合 计 |
保育费 |
教育费 |
合 计 |
保育费 |
教育费 |
合 计 |
保育费 |
教育费 |
|
市直幼儿园 |
345 |
207 |
138 |
230 |
126 |
104 |
170 |
90 |
80 |
乡镇幼儿园 |
322 |
196 |
126 |
207 |
115 |
92 |
150 |
80 |
70 |
备注:托幼一体的幼儿园,收3岁以下(不含3岁)幼儿,可加收30%的教育保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