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发〔2013〕9号关于将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划转乡镇政府管理的通知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靖西政府网 2013-08-08 11:07:40 点击:23856

 靖西县人民政府关于
将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划转乡镇人民政府
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农村文化活动持续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12〕152号)精神,自2011年起,中央将每年下拨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1万元。为加强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在农村基层发挥最大的作用,有效的促进农村基层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从2011年起,每个行政村每年补助1万元,资金具体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基层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补助标准每村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宽带接入、运行维护及开展文化宣传讲座等有关活动;
    (二)农家书屋补助标准每村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书报更新、日常运行及举办读书活动等;
    (三)农村文艺演出活动补助标准每村每年2400元,主要用于行政村自行组织开展各类演出活动;
    (四)农村电影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标准测算,2400元/年;
    (五)农村体育活动按照每村每年6场,每场平均200元的标准测算,1200元/年。
       二、管理办法
       补助资金中,除农村电影放映活动补助资金(每村每年2400元)由县广播电视局管理外,其余项目的补助资金(每村每年7600元)划转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根据各乡(镇)开展活动情况分批划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乡(镇)文化共享工程、农家书屋管理和各村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情况安排补助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资金的使用范围。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各乡(镇)要根据各村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实际情况安排补助资金,并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不得坐支、冒领、挪用专项资金。
    (二)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每年的专项资金划拨到位后,由县财政局、县文化和体育局监督使用,年内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各乡(镇)要认真组织各村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活动要做到实事求是,加强财务管理,做好活动资料如影像、图片、板报等收集。各乡(镇)组织开展农村文化体育活动情况及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将作为今后年度绩效考评依据之一。
    (四)打造乡(镇)文化体育品牌。各乡(镇)根据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发展壮大本乡(镇)的业余文化体育团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充分运用各种条件,打造本乡(镇)文化体育活动形成各具特色的品牌。
  
2013年2月25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靖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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