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我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2012年,我县先后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以来新发现59处不可移动文物点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确保我县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顺利开展。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将龙王山烽火台、那兰山烽火台、邓大谟司令故居等3处文物点列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以公布。
新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文化和体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近期内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划出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并做出标志说明,建立档案,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日常保护管理工作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博物馆具体负责。
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目前凡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要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的各项规定,与文化部门签订保护协议,主动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不得对文物安全造成损害。
2013年5月6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靖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