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公布靖西县18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规定,我县对1982年4月公布的18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调整和补充,现重新予以公布。
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目前凡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要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的各项规定,与文化部门签订保护协议,主动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不得对文物安全造成损害。
2013年5月17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靖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