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靖西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靖西政府网 2013-07-19 18:13:30 点击:17626

靖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靖西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管理,预防和治理人为所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县水利局起草了《靖西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3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靖西县水利局(邮政编码:5338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靖西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x6212459@163.com。
 
2013年4月23日
 
靖西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管理,预防和治理人为所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靖西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和水土保持方案设施验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县行政辖区内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方案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县行政辖区内从事占用水土资源、损坏原地貌和植被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人员必须持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承担,并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纳入生产、建设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项目业主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中央立项或核准(备案)的,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包括自治区、地级市、县)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自治区立项或核准(备案)的,且征占地面积在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可以由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均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开发建设项目业主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要求审批方案的书面申请三份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十份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其中,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应当委托有关机构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或者进行听证,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或者听证结果文件。业主和编制单位按照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或者听证结果文件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一式三份提交审批。
第十条  由本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审批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或者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配合、协助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和编制单位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七)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保证措施明确。
第十二条  经审查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性质、规模、生产、建设地点等发展变化时,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重新审批。
 
第三章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分开工建设前、施工过程中、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三个阶段进行。
第十五条  开工建设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是否全面,设计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2)项目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重新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3)水土保持投资是否列入工程总投资。
(4)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进度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
(5)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实施进度是否列入工程监理的内容之中。
(6)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是否纳入工程建设管理内容。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水土保持分部工程的规模,位置作调整后,是否重新进行设计。
(2)取料场、弃渣场等位置是否与水土保持方案一致。如有变更,是否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3)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实施进度是否列入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之中实行有效控制。
(4)是否有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实施计划,进度安排,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步。
(5)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质量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6)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档案资料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需要。
(7)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8)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缴纳情况。
第十七条  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开工建设前、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是否全部完成,质量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3)资料整理、立卷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
(4)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及结果。
(5)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缴纳情况。
(6)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时如有遗留问题,是否制定有关计划并予以落实。
第十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将整改要求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组织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项目的建设和整改,自检合格后,报组织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第二十条  本县辖区内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报请批准其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水土保持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和申报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同步验收,其中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类生产项目实行年度验收年审制度,未经年度验收年审的国土、工商等部门不得年检证照。连续两年未经验收年审的原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失效作废。
第二十三条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法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三)水土保持设施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四)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五)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第二十四条  验收合格意见必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将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土保持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可依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批评、通报、曝光、处罚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靖西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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