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一) 为加强对联社和直属单位资产的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联社及直属单位的资产在经济活动中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制定的《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社[2006J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联社及直属各单位。
二、管理职责
1、联社集体资产由联社直接运营管理,直属各单位的集体资产由直属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联社及直属各单位在运营管理中要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抵制各种形式的平调、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行为,并有权依法对平调、侵占、挪用的集体资产进行追索。
2、联社及直属各单位对拥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对占用上级联社资产负有保全责任,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努力提高经济效,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直属各单位须按规定向联社报送会计报表,报告所占用的联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运营所占用的联社集体资产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报联社同意并按照联社的意见行使表决、质询,监督等项权力,保证联社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实收资本管理
联社对直属各单位的投入,一律按照二00六年联社清产核资时界定的投资数额,作为联社资本金,在单位的实收资本中反映。
四、固定资产管理
1、联社和直属单位固定资产要登记造册,记载每一项固定资产具体分布、使用情况。直属各单位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须淆册报联社备案。
2、联社及直属各单位如需用单位的资产(土地、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进行抵押、出售、出租、转让、合作、对外提供担保等,必须报联社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流动资产管理
1、企业的经营,原则上要根据签订的合同进行。企业对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必须加强管理,按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对应收款项进行帐龄分析,及时催收,杜绝企业应收回的款项变成死帐、呆帐。企业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帐,对于没有把握收回的应收款项,计提有关的坏帐准备。企业对库存商品(物资)必须有进、销、存的手续,每半年进行一次盘点,进行合理性分析。对积压的库存商品要按财务会计制度及时进行处理。
非经营单位经济活动发生的往来帐务一定要加强管理,防止流动资产流失。
2、各经营企业应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安排资金,确保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
非经营单位要做好年度资金收支预决算,每年按规定时间上报联社。
3、直属各单位严禁设立“小钱柜”。
4、直属各单位严禁以单位名义开设信用卡交由个人使用。
5、本着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从事各项经营活动,杜绝各种形式的浪费。
6、直属各单位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借入款项,均属向外借款,各单位向外借款的数额以及借款的使用、收回和归还情况应及时通过财务报表或书面报告形式报联社备案。
7、直属各单位发生担保(抵押或信誉)行为,必须先报经联社批准。严禁向联社以外的企业、单位提供担保,不得向任何个人提供担保。
8、直属各单位严禁向联社外的企业借出资金。
9、直属各单位应根据自己的经营及管理特点制定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联社备案。
六、对外投资管理
1、联社及直属各单位发生的对外投资,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充分论证,形成可行性报告,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区联社备案。
2、已发生的投资必须管理到位,补报联社备案。
3、投资业务结束必须进行清算、评估,结果报联社备案。
七、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
1、无形资产的转让、出租、出借报联社审批。
2、独立单位的分立、合并等必须评估,并报联社审批。
3、其他资产要加强内部管理,,处置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
八、清算管理
(一)直属各单位发生以下情况必须进行清算:
1、停业、歇业
联社直属单位依法停业、歇业,职工安置完毕之后的剩余资产由联社托管。
2、合并、分立
有联社借款或投资的企业,进行拍卖或兼并时,属于联社的资产,由联社收回;一时还不了的,可签订协议,定期归还,在还款期间,须向联社缴纳资金占用费。
3、转让
联社投资企业中的集体资产向企业经营者转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转让方案由联社理事会或授权的联社集体资产运营机构负责制定。
4、改制
直属各企业的改革改制方案必须报联社批准。企业改制,联社集体资产由联社收回或有偿转让,或在改制后的企业中转为股份;改制企业剥离、核销不良资产必须按正常程序履行审核、报批等手,防止联社集体资产流失。处置、剥离、核销联社集体资产的收益归联社所有。
5、法人离任
法人代表离任,应由联社对联社集体资产经营者进行任期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确保资产安全有效运营。
(二)直属各单位的清算由联社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三)直属各单位的清算结果必须经联社审批。
九、直属各单位的法人代表在任职期间,对本单位的资产负完全责任,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和造成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法人代表责任,惩处相关责任人员。
十、本办法由联社财务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从2 0 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