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办法
(桂档发[2014] 22 号 自治区档案局2014年 4 月 16 日印发)
第一条 为提高全区机关档案工作水平,全面加强机关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及机关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区以及中直驻桂实行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关”)等档案室。
第三条 机关档案室等级分为自治区特级及自治区、市、县(市、区)直属机关一级、二级、三级档案室。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档案室认定标准》(附件1)适用于全区及中直驻桂各级各类机关特级档案室等级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标准》(附件2)适用于区直、中直驻桂及相当级别的机关一级、二级、三级档案室等级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直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标准》(附件3)适用于市直及相当级别的机关一级、二级、三级档案室等级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直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标准》(附件4)适用于县直及相当级别的机关一级、二级、三级档案室等级认定。
第五条 等级认定采用百分制进行划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档案室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档案室认定标准》进行考评,考评总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各项考核指标单项得分比例不低于该项总分的90%,方可通过考评。
区直机关及中直驻桂机关档案室、市直机关档案室和县直机关档案室分别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直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直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标准》进行考评,按评审得分结果分三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一级档案室,85—90分(不含90分)为二级档案室,80—85分(不含85分)为三级档案室。
第六条 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工作在自治区档案局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自治区特级档案室和区直、中直驻桂及相当级别的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工作。
设区市档案局负责市直机关及相当级别的机关档案室一、二、三等级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一级档案室的等级认定工作。
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县直机关、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当级别的机关档案室二、三等级认定工作。
第七条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遵循自愿申报、统一标准、分级考评的原则开展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档案室认定原则上是本机关档案室取得一级、二级或三级的等级认定1年后方可申报。
第八条 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程序:
(一)自查申报:申报单位对照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标准逐项自检,自评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自治区直属、中直驻桂及相当级别的机关档案室自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档案室认定标准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标准的,向自治区档案局提出认定申请;其二层机构档案室等级认定应先向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后,再由其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档案局提出认定申请,随后由自治区档案局会同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等级认定。
市直机关档案室自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档案室认定标准的,应向当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自治区档案局同意后方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认定。
县直机关档案室自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档案室认定标准的,应向当地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当地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自治区档案局同意后方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认定。
市直机关档案室自评符合一级、二级、三级等级认定标准的,向当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其二层机构档案室等级认定可参照自治区直属机关的认定办法。
县直机关档案室自评符合一级档案室等级认定标准的,先向当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设区市档案局同意后方可组织认定。县直机关档案室自评符合二级、三级等级认定标准的,向当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同意后,由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认定申报材料包括认定申请、自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档案工作管理体制、领导对档案工作重视情况、档案管理及室藏情况、档案保管保护设施设备、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及编研情况、自检得分和扣分情况、存在问题及改正措施)和机关档案室等级自评得分表。
(二)认定考评:认定工作由认定组负责,认定组由具有从事档案业务指导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政治素质高、熟悉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机关档案业务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的人员3—5人组成。认定组依据档案室等级认定标准对申报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听取汇报、材料审核、实地检查和综合评定,并提出认定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档案室认定组成员采取属地回避的原则从区直机关和各市档案局中抽调,具体成员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指定。
(三)颁发标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组的认定意见进行审定后,印发档案室等级认定文件,并颁发标牌(样式见附件5)。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档案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及其二层机构一、二、三级档案室由自治区档案局印发档案室等级认定文件和颁发标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直机关一、二、三级档案室和县直机关一级档案室由设区市档案局印发档案室等级认定文件和颁发标牌。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直机关二、三级档案室由县(市、区)档案局印发档案室等级认定文件和颁发标牌。
市、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于年底分别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当年机关档案室等级评定情况。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机关档案室等级进行抽查,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其档案室等级认定申请。
(一)无档案管理机构的;
(二)无档案库房的;
(三)有积存零散文件的;
(四)各门类档案未实现集中统一管理的;
(五)不按规定移交档案进馆的;
(六)近3年机关档案工作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如火灾、水淹、失泄密、因保管不当档案实体严重损坏或被盗等)。
第十条 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认定权限组织复查,复查程序及内容与档案室等级认定相同。对复查不符合标准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相应等级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为本机关档案室顺利通过等级认定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及附件由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机关档案室定级升级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机关档案室等级标准>(修正)的通知》(桂档字[1 998]1 4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档案室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档案室等级标准>的通知》(桂档发[2005]3 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档案室认定标准(自行下载)http://www.jingxi.gov.cn/uploadfile/2014/0826/20140826060107552.doc
2.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标准(略)
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直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标准(略)
4.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直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标准(自行下载)http://www.jingxi.gov.cn/uploadfile/2014/0912/20140912094528903.doc
5.标牌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