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优惠政策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靖西政府网 2013-09-02 10:36:46 点击:16361

民  政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及范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符合上述条件并持有本辖区户籍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俗称“农村低保对象”)。

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74元。

办理程序:申请。申请人以户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开展入户调查,组织村民代表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村委会全体成员、村民代表5人以上组成)和张榜公示7天(在村务公开栏以A4复印纸,写清楚低保家庭户主姓名、享受低保人数、金额)→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再次对民主评议结果和审批意见分别在村(居)委会办公所在地和申请人所在自然村屯(居民小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对无异议的,给申请人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对有异议的,应当复核处理→筹资,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已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做好按月或季度保障金发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筹措所需资金→拨款,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保障金转入低保资金专户,民政部门将保障金转入财政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发放,金融机构按发放金额转入低保对象“一卡通”或“一折通”帐户按月或季度发放保障金(个别金融服务覆盖不到的偏远地区,按季度发放保障金)。

申请所需材料:1.申请人家庭成员说明或者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2.家庭收入说明;3.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政策依据:《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12]121号)文件

主管实施部门:民政部门。

实施时间: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的时间,从发证当月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乡镇民政办应分别于每年的 1 月和7 月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公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单,对有异议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

咨询电话:0776-6218963

举报电话:0776-6229093

(二)农村五保供养

对象及范围:县行政区域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 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俗称“五保供养对象”)。

供养标准:按照现行政策五保供养金集中供养为每人每月330元,分散供养为每人每月230元。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村委组织民主评议→评议结果确定后,分别在村(居)委会办公所在地和申请人所在自然村屯(居民小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示拟保对象名单7天→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县级民政部门每月根据已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做好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转入专户→县级民政部将审核后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转入财政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集中供养的,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资金直接存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存折或者由乡镇民政办负责发放现金。

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主管实施部门:民政部门。

实施时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待遇实施时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咨询电话:0776-6218963

举报电话:0776-6229093

(三)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补助对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乡困难户。

补贴标准:1、门诊医疗补助城镇居民的“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长期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年一次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票据报销240元以下的医疗费。农村低保户、特困户、困难户通过新农合补偿后,凭发票按医疗费用70%给予医疗补助,一年救助金额不超过400元。

2、城镇居民住院医疗救助的补助对象当年内负担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5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30%提供补助,当年每人救助累计不超过5000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城镇低保对象每人救助累计额度不超过10000元。

3、农村医疗救助的五保户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实报实销,但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低保户、特困户因病住院治疗的医药费按60%给予医疗补助,一年救助资金封顶线为5000元。困难户因病住院治疗的医药费按40%给予医疗补助,一年救助资金封顶线为2500元。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低保户、特困户、困难户住院医药费用按新农合可补偿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比例补偿后,按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一年20000元封顶线。

补贴方式:采取一卡/折通或现金补贴方式。

办理程序:办理程序患者提出申请(由户主向其户籍地村(居)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核实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县民政局审查、审批)→发放(同意申请,核准救助金,通知乡(镇)民政办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的由民政局通过信用社实行社会化发放)。

政策依据:《靖西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靖政办发〔2008〕12号)、《靖西县城镇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靖政办发〔2008〕131号)。

办理部门:民政部门。

实施时间:长期。

咨询电话:0776-6218963

举报电话:0776-6229093

(四)农村五保村建设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农村五保村。

补贴标准:每个五保村17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14万元,县级配套资金3万元)。

办理程序:以乡镇为单位向县民政局申请→县民政局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下拨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2012年农村五保村建设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1〕141号)、《关于下达2011年农村五保村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11〕30号)。

办理部门:民政部门。

实施时间:2011年开始实施

咨询电话:0776-6218963

举报电话:0776-622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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