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县人民政府(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为做好我县边境社会工作,保障我县经济发展,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现拟征收靖西县新甲乡万吉村巴埠屯第13组的集体土地作为驻靖某团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驻靖某团场新增建设用地
二、(预)征收土地位置
靖西县新甲乡万吉村巴埠屯(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预)征地村(组)单位及面积
新甲乡万吉村巴埠屯第13组的集体土地,预征地总面积约3亩(地类及面积以实际调查和丈量为准)。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百政发〔2013〕12号)有关规定,各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按新靖镇区域标准执行:农用地2100元/亩。
(二)各地类补偿标准
1.农用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22倍计算,每亩补偿46200元;水田另补偿每亩33800元的第三产业用地安置补助费,旱地另补偿每亩30943元的第三产业用地安置补助费,其他地类无第三产业安置补助费。
2.建设用地按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6倍计算,每亩补偿27720元。
3.未利用地按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计算,每亩补偿18480元。
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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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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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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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补偿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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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产业用地安置补助费(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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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补偿总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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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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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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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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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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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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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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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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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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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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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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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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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的0.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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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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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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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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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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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的0.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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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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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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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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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青苗补偿标准:农作物、零星果树、经济作物和地面上附着物按有关规定结合现场评估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以货币方式安置,一次性支付征地补偿费由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安排。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新甲乡人民政府办公室或靖西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服务办公室。对《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联系人:黄永荣 13977639564
何悦枫 13557066637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限期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八、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葬坟、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靖西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