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再犯抢劫“二进宫”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西林政府网 2016-05-23 15:43:31 点击:4956

5月23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8月,被告人梁某成与涉案人梁某恩、及涉案人梁某恩的朋友“小李”(两人均另案处理)因缺钱使用而商量通过抢劫购买骡马的买家的方式赚钱。2015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成与涉案人梁某恩、“小李”以买卖骡子的名义,由涉案人梁某恩用电话将被害人常某某、杨某某骗至广西西林县城。待被害人常某某、杨某某乘坐证人熊某某驾驶的车辆到达西林县城火亮山路附近后,涉案人梁某恩便前往与被害人常某某等人接头并带至被告人梁某成、“小李”事先踩点埋伏的西林县八达镇某村某屯渭汪沟附近一车辆无法驶入的小路。涉案人梁某恩谎称骡子在前方,被害人常某某、杨某某听信后下车与涉案人梁某恩步行前往查看,行至该路一拐弯处时,路遇早已在该地等候的被告人梁某成、“小李”。被告人梁某成、“小李”见到涉案人梁某恩和被害人常某某、杨某某后,便以涉案人梁某恩欠其骡子钱为由故意制造冲突,趁乱对被害人常某某、杨某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杨某某右眼球挫伤并球结膜下出血、右足背、脚踝部挫伤肿胀,涉案人梁某恩还用事先准备的辣椒水喷射被害人常某某、杨某某,被告人梁某成等人在抢走被害人常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6680元和一台黑色长虹牌手机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梁某成将所抢来的手机丢弃于逃跑的路上。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梁某成因犯抢劫罪,1997年10月17日被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6月因服刑期满被云南省文山监狱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成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韦平 编审:王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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