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2017年享受大新县硕龙镇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人员名单公示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大新政府网 2017-06-08 09:05:28 点击:7326

为确保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信息公开透明,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管,根据区、市保障办的相关文件要求,现我局拟将大新县2017年硕龙镇人民政府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人员名单公示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专栏,公示期为15天(2017年5月25日—2017年6月8。

附件:1.大新县2017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人员条件要求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 号)、《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5〕22号)、《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6〕25号)的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2种情形分别设定条件
  1.城镇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低收入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大新县民政局低收入保障待遇6个月(含6个月)以上;
  (2)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3)家庭成员均为大新县桃城镇城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城区满3年或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大新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2)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3)家庭成员均为大新县桃城镇城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城区满3年或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病、残、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下列2种情形分别设定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或至少有1人)具有大新县本地户籍满2年或2年以上,且在大新县桃城镇范围内工作或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大新县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3)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且从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在城区未转让住房。
    2.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作乡镇(街道)可直接申请租住非政府性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已与大新县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在务工单位所在地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2)乡(镇)政府、县直机关各部门新招录的人员及引进人才符合入住条件的。
   (3)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经所在街道社区(单位)、民政局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县廉租办核查,现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名单附后。     

对公示对象如有异议请以书面的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2017年6月8日前邮寄或直接送达县廉租住房办公室(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直接送达的以日期为准)。如实反映对象的情况受法律保护。   

联系地址:广西大新县桃城镇富康路110号,联系单位:大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廉租住房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1-3631326、0771-3622336

2.大新县2017年享受大新县硕龙镇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人员公示名单
大新县硕龙镇人民政府在职在岗无房职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人员公示名单如下(20户):

甘创新 黄少东 黄建喨 黄 杰 黄文松 李秉柽

谢光胜 赵海华 农光美 黄晓霞 梁燕鲜 覃 聪

李 纳 罗统良 赵悦肖 农松涛 赵大卫 邓伟伟

赵 伟 韦金鹏

大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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