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7〕7号
大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上级驻县各单位,大新华侨经济管理区: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和《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崇政发〔2017〕4号)精神,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227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42项(11项为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调整185 项。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单位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认真做好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不列为行政许可的事项,可根据权责清单制度、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等有关规定,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贯彻落实,对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进行删除和调整,同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附件:1.大新县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1项)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