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7〕8号
大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新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上级驻县各单位,大新华侨经济管理区:
《大新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的事项以及《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的事项,列入大新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决定以委托方式下放审批层级和部门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继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实施。有关下放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问题,由自治区审改办专题报国务院审改办,待其正式答复后,再对大新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作相应调整。
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管理。未列入大新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再进行审批,也不得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崇左市的决定及时调整本单位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
四、大新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所有事项均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单位要修改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图,报县政务办、审改办、法制办审核后,对外公开。县政务办要指导全县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单位部门制定全县统一、无差异化的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单位要及时联系对接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乡镇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业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区市直驻大新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下放、调整工作由区市直驻大新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自行负责。
全县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附件:大新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