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大新政府网 2017-01-12 16:37:48 点击:3446

大新县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做好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更全面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原件和电子文本。行政机关对已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

第三条 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凡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范围之列。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生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要编制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主动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七条 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工作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的信息提供工作,参照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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