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大新政府网 2017-01-12 16:36:47 点击:3776

大新县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全县各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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