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大新政府网 2017-01-12 16:35:15 点击:3575

大新县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或法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后,应同时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后三个工作日。

各级人民政府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报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上报备案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申请日期,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五条 行政机关报送备案的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备案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审,复审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公开该信息。

第七条 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县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涉及不予公开的信息上报备案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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