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那坡政府网 2017-08-25 点击:7881

        2017年8月15日,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为了让社会各界及时全面了解这方面情况,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就《实施方案》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任务要求和保障措施等作以下解读。

   一、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背景和依据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导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这些政策措施从长远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阻碍了社会创新活力,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2015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在《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中提出“探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6年4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各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2016年11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2017年7月5日,百色市正式出台文件《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紧扣国家政策要求,紧密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我县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明确了公平竞争的审查对象、审查时限、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建立了我县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机制,可以说既贯彻了中央精神,又体现了县情特点。

  《实施方案》提出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县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各乡镇、各部门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主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并落实审查程序。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审查意见及结果要存档备查。

  《实施方案》明确了审查对象,要求对全县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和其他政策措施,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实施方案》明确了审查时限,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县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对存量即2016年7月1日之前制定的现行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全县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梳理收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县直各单位应于 2017 年 11 月底前完成存量清理。

《实施方案》明确了审查方式,规定地方性法规及草案,由政府法制办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以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

《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要求,明确了应遵循全国统一的审查标准,审查标准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及两条兜底条款,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这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设定了详细、明确的评判依据和标准。同时,为了维护经济安全、国家利益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也列出了4条例外规定。

  三、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任务要求和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明确了全县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任务,一是建立工作机制。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物价局牵头负责,会同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及其他各有关部门,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推进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相关要求稳妥推进。二是严格规范增量,按期按标准开展审查。三是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有序清理存量。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四是定期对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完善。五是加强培训,加大宣传力度,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六是加大对各乡镇政府和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同时,为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实施方案》还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健全竞争政策;二是加强组织领导;三是完善守信机制;四是强化执法监督;五是强化责任追究。

   四、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是继《反垄断法》颁布以来我国对公平竞争问题做出的又一次重大制度性安排,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一项创新性的顶层设计,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鼓励创新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别是对当前推动供给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建立了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了公平竞争的审查对象、审查时限、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总体要求明确、工作任务清晰、保障措施有力。《实施方案》的出台,必将为规范我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有关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五、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国务院印发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即“18个不得”和两条兜底性条款,这也是我县贯彻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必须遵循的审查标准。具体是: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乡镇、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上述标准全面系统地为公平竞争审查提供了遵循,实际上也是为政府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

同时,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些政策措施难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当为这些政策留出实施的空间。我县也遵照国务院《意见》明确了四种例外情形:一是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二是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三是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这四类情形是可以例外的,但必须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还须明确实施期限。同时,政策制定机关还应当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六、现阶段公平竞争审查要由政策制定机关进行自我审查

  《实施方案》明确了审查的方式,以自我审查为主,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从现行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制度看,作为一种预防性制度安排,应该与《反垄断法》的规定相匹配,不宜授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大于建议权的权利。

  第二,从行政管理体制看,政策制定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各有优势和不足。政策制定机关:有行业专业知识,缺乏竞争政策的知识。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竞争政策的专业知识,但缺乏行业知识,有可能出现“专业知识陷阱”,导致被动。

  第三,现阶段社会对竞争的认知度不够,还需长时间的竞争倡导。由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也是一种竞争倡导的过程,有利于不断增强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促进管理理念的转变,使维护公平竞争成为政府自觉的行动。

  同时,为了保障自我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实施方案》也提出要将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要求自我审查时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或全社会的意见,审查出台后的政策措施要向社会公开,政策一公开,市场就要进行评价,这个政策是不是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形,如果有的话就可以提出纠正的意见,政策制定机关就要进行自我纠正。竞争主管机构也可以提出建议请他纠正,同时也要加大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且要及时公布案件情况,来倒逼政策制定机关更加规范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建立了工作机制

  为确保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推进,《实施方案》建立了我县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机制,即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物价局牵头负责,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及其他各有关部门,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推进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八、下一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

  《实施方案》已经为我县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定了路线图和时间表,作为我县的竞争政策主管部门之一,下一步,县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大力推动全县、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四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一是县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地落实;

二是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按制度要求展开工作。 

  三是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四是强化督导检查追责,不定期地进行督导,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研究完善追责机制,对未进行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行为还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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