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大新政府网 2017-05-15 09:47:21 点击:11790

新政办发〔201751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大新华侨经济管理区

《大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922日印发的《大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1755

大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修订)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大新县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启动程序

  3.3 响应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县应急响应

  5.1 I 级响应

  5.2 II 级响应

  5.3 III 级响应

  5.4 IV 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崇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大新县应急救助工作。

当与我县毗邻的国家或毗邻省、市、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大新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保险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大新县减灾委员会

大新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大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沟通联络,组织设立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转移安置、医疗救护、工程抢险、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等工作组,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大新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县特别重大或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大新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县地震、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及时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以及县国土资源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灾害预警响应。

3.2 启动程序

启动灾害预警响应程序见流程图1

流程图1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民政局救灾股

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提出启动预警响应建议

报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与气象、防汛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乡镇民政部门沟通灾害风险情况

收集、整理多源相关信息,开展预警评估

提交预警评估结果

决定进入预警响应状态

向县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局局长)报告

启动预警响应

民政局灾情统计人员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3.3 响应措施

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人民政府、县减灾委负责人、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市民政局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办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提交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造成县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民政厅和民政部。

4.1.2 县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民政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市民政局。

4.1.3 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5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灾情稳定前,县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主动通过灾情快报、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党报、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 级响应:

1)死亡8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或6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2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县长)报告;县减灾委主任审核,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提出启动I 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向县长报告。

启动县救灾级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2

流程图2


灾害发生

民政局灾情统计人员

县减灾委副主任

(民政局局长)

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

向县减灾委主任(县分管副县长)报告

启动县Ⅰ级救灾应急响应

常务副县长

县减灾委主任

  (分管副县长)

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

向县常务副县长报告

决定进入县Ⅰ级救灾应急响应状态

向县长报告

开展灾情综合评估和灾区需求评估

提出响应建议,做好启动县级救灾应急响应准备

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

向县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局局长)报告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

(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民政局救灾股

与灾区民政部门以及气象、防汛等相关部门沟通核实灾害情况

确认灾情后送民政局救灾股负责同志

综合灾害情况,经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5.1.3 响应措施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召开县人民政府会商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领导率有关部门或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支持的事项。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组织工作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等。

4)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财政局、民政局向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展改革局、农业局、商务和口岸管理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计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县委宣传部、县文体新广局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县外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外侨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供电部门,主要负责受损电力设施的恢复,保障紧急救援电力供应。

10)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民政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II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 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500间或3000 户以上、1.5万间或6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6.5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II级响应,并向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报告。

启动县级救灾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3

流程图3

与灾区民政部门以及气象、防汛等相关部门沟通核实灾害情况

确认灾情后送民政局救灾股负责同志

综合灾害情况,经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灾害发生

民政局灾情统计人员

 



民政局救灾股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

(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开展灾情综合评估和灾区需求评估

提出响应建议,做好启动县Ⅱ级救灾应急响应准备

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

向县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局局长)报告



县减灾委副主任

(民政局局长)

启动县Ⅱ级救灾应急响应

县减灾委主任

(分管副县长)

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

建议进入县Ⅱ级救灾应急响应

向县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县长)报告

决定进入县Ⅱ级救灾应急响应状态

向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县长)组织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落实自治区减灾委、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或县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和灾区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组织工作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卫生计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县委宣传部、县文体新广局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县民政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县减灾委办公室视灾情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减灾委。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III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400户以上、7500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3万人以上、6.5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III级响应,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县长)。

启动县级救灾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4

                  流程图4


灾害发生

民政局灾情统计人员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

(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民政局救灾股

与灾区民政部门以及气象、防汛等相关部门沟通核实灾害情况

确认灾情后送民政局救灾股负责同志

综合灾害情况,经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开展灾情综合评估和灾区需求评估

提出响应建议,做好启动县Ⅲ级救灾应急响应准备

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

向县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局局长)报告



决定进入县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状态

向县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县长)报告

县减灾委副主任

(民政局局长)

 



启动县Ⅲ级救灾应急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队工作组或视情况派出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

4)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县卫生计生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IV级响应

5.4.1 启动响应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

1)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4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IV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局局长)报告。

启动县级救灾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5

流程图5

与灾区民政部门以及气象、防汛等相关部门沟通核实灾害情况

确认灾情后送民政局救灾股负责同志

综合灾害情况,经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民政局灾情统计人员

 


民政局救灾股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

(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启动Ⅳ级救灾应急响应

开展灾情综合评估和灾区需求评估

提出响应建议,做好启动Ⅳ级救灾应急响应准备

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

决定进入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状态

向县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局局长)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视灾情及时下拨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县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

5)县卫生计生局视情况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自治区减灾委、崇左市减灾委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民政局、财政局及时向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自治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县本级和市、自治区、中央财政补助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民政局组织乡(镇)民政办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乡(镇)民政办,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县民政局、财政局于当年10月中旬前向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6.2.2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6.2.3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县财政可用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制定全县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将资金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及时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

6.2.4 必要时,各级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县民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全县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县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全县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联合向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2 县民政局、财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及时将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下拨。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县国土负责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县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县与乡(镇)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自治区财政、中央财政常年专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额度、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县、乡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及因灾交通容易中断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等。

7.2.3 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7.3.2 加强全县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镇)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全县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同时,地方职能部门也要相应出台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措施,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应急避难场所随时能发挥效用。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县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和口岸、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气象、水产畜牧兽医、地震、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加强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灾害管理技术资源共享,发挥科学技术在我县减灾救灾领域中的作用。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协同创新机制。

7.7.3 建立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充分利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县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当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即使灾情未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的条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必须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武部。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5日印发

[原站阅读][举报内容] [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