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新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大新政府网 2015-06-08 17:35:22 点击:4318

新政发〔2015〕6号

大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新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及上级驻县各单位,大新华侨经济管理区:

《大新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12日

大新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编制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教基教〔2014〕4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全县学前教育基本情况

全县幼儿园有71所,其中公办幼儿园8所,占本县幼儿园总数的11.27%,民办幼儿园63所,占本县幼儿园总数的88.73%;自治区一星级多元普惠幼儿园5所,占本县幼儿园总数的7.04%,占民办园总数的7.94%。此外,有63所村小学附设幼儿班。

2013—2014学年度3—6岁幼儿人口数14769人,其中3—4岁幼儿4880人,4—5岁幼儿5224人,5—6岁幼儿4665人;在园在班幼儿11139人,其中公办园在园在班幼儿(含小学附设幼儿班)3307人,民办园在园幼儿7832人。全县学前一年入园率99.9%,学前二年入园率79.2%,学前三年入园率75.42%。学前三年入园率比2010年提高10个百分点。

全县学前教育在职教师共417人,其中幼儿园园长77人,专任教师340人;公办在编教师81人,民办教师336人;本科学历17人,专科学历210人,高中学历181人,高中以下学历9人;小学高级职称63人,小学一级职称21人,小学二级职称10人,小学三级职称2人,未定级321人。学前教育专业毕业124人,占学前教育在职教师比例29.74%。

2011—2013年,我县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多渠道筹措经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投入5732万元新建1所县直幼儿园、3所乡(镇)中心幼儿园,改建10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和119所村小学附属幼儿园。

2014年、2015年、2016年全县3—6岁适龄幼儿人口分别为15172人、15293人、15315人,人口变化趋势不大,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学前教育将向低龄化发展,在满足学前一年教育的基础上,逐步需求学前二年、三年教育,且人口相对向城镇集中。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全县公办幼儿园数量显著增加,新建、改建16所幼儿园,其中新建县直幼儿园1所、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4所,改建县直幼儿园1所、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10所,办园行为更加规范,保教水平明显提高,办园质量普遍提高,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师资队伍不断壮大,初步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达到60%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逐年增长,2014年达到81%,2015年达到83%,2016年达到85%,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一)普及程度。
  2014年,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1%,学前二年毛入园率87%,学前一年入园率99.96%。
  2015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3%,学前二年毛入园率89%,学前一年入园率100%。
  2016年,在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础上,大幅提高学前二年吸纳能力。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学前二年毛入园率92%,学前一年入园率100%。

(二)幼儿园布局规划。
  计划在2014—2016年改建县直幼儿园1所,新建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1所。年度建设计划如下:
  1.2015年度。改扩建县直幼儿园1所,拆除重建预制板综合楼1栋,拆除旧楼面积790平方米,新建综合楼面积1050平方米,计划投入168万元。
  2.2016年度。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1所,建设教学综合楼1栋,建筑面积6425平方米,建设学生食堂1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校舍及活动场地等基础设施计划总投入1106万元。

(三)增加公办园。
  2014年,全县共有8所公办幼儿园,占全县幼儿园(71所)的11.27%;公办幼儿园在园人数3850人,占全县幼儿在园(全县在园人数12364人)总数的31.14%;达到合格园8所,占全县幼儿园总数的11.27%;市级示范幼儿园1所,占全县幼儿园总数的1.41%。
  2015年,全县共有17所公办幼儿园,占全县幼儿园总数的23.94%;公办幼儿园在园人数6600人(县直幼儿园在园人数1560人,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园人数每所按360人计算),占全县幼儿在园(全县在园人数12698人)总数的52%;达到合格园17所,占全县幼儿园总数的23.94%;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1所,市级示范幼儿园2所,占全县幼儿园总数的4.23%。
  2016年,全县共有18所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占全县幼儿园总数的25.35%;公办幼儿园在园人数7100人(县直幼儿园在园人数1560人,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园人数每所按360人计算),占全县幼儿在园(全县在园人数13021人)总数的54.5%;达到合格园18所,占全县幼儿园总数的25.35%;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1所,市级示范幼儿园5所,占全县幼儿园总数的8.45%。

(四)提高教师队伍水平。
  加强幼儿教师培训力度,建立完善园长、教师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制度,强化名园长、名教师、特级教师培养,发挥其骨干、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和保教能力。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落实教师地位和待遇。严格执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对不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在岗人员,以幼儿教师总人数的10%为指标,督促其限期取得任职资格。幼儿园要按照新编制标准每班配齐2名幼儿教师;新建公办幼儿园原则上每园新增3名公办教师作为管理人员,幼儿教师不足部分从社会聘用,并要求所有从事幼儿教育的人员要全部购买社会保险。

三、工作任务
  (一)改扩建幼儿园。
  2015年,改扩建县直属机关幼儿园。
  (二)新建幼儿园。
  2016年,新建桃城镇中心幼儿园。
  (三)教师队伍建设。
  为满足幼儿园开班基本要求,按每班“两教一保”的基本编制配备幼儿教师。
  2015年计划新招聘268名幼儿教师。
  2016年计划新招聘96名幼儿教师。
  (四)加强管理,提高保教质量。
  1.规范幼儿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深入贯彻国家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进一步端正办园思想,规范办园行为,推进幼儿园依法治教、依规办园。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依法保障幼儿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严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禁止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坚决克服幼儿教育小学化、学科化倾向。
  2.全面提高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水平。深入开展幼儿园课程改革,促进幼儿园课程设置科学化、保育教育工作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系统、科学的学前教育评价体系,逐步建立与义务教育接轨的教育教学体系。加强园本培训,推进教师思想观念和教育行为的转变,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加强学前教育科研工作,把幼儿教育科研工作纳入各级教育科研规划,健全学前教育科研制度,支持、鼓励和组织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科研活动,做好科研课题管理和科研成果推广。
  3.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通过督导和评估等手段,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严格、保教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
  4.进一步完善幼儿园的登记注册审批制度,规范办园程序;严格把握办园条件和审批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而举办的幼儿园,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坚决取缔。推行幼儿园定级分类管理,使幼儿园收费与其等级挂钩;进一步完善全县幼儿园结对帮扶制度,建立年检、评估制度,教师培训制度,推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继续深化幼儿教育工作考核制度,使幼儿园工作在逐年规范的基础上有新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政府职责,强化政府行为。加大统筹力度,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县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全县学前教育事业的宏观规划、政策扶持、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1.建立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教育、卫生、财政、物价、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妇联等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落实到位,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乡(镇)政府承担本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提供场所设施,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多种形式学前教育服务。
  2.合理规划、提高品位。结合全县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小学校调整后富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并加大设施、设备投入,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品位。
  3.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方面的督促和检查,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二)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加大统筹力度,做到学前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积极扶持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到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将学前教育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坚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公办幼儿园聘用的从事幼儿教育人员由县财政统一缴纳社会保险。

(三)重点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集中力量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并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的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承担指导村级幼儿园的职责,带动辖区内学前教育的发展。

(四)改革幼儿教育体制和机制,发展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模式。
  1.利用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校舍,在政府承担主要办学责任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探索农村小学按有关标准附设幼儿园的办学模式,为农村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为每个适龄儿童提供入园机会,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努力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主导、民办幼儿园为补充的多元化幼儿办学格局。
  2.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公益团体、基金会、事业法人等举办幼儿园。引入优质教育资源,投入资金,搞活机制,提高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办学理念的引导,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不断提升民办幼儿园的办学层次。

(五)切实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制定幼儿教师的培养、培训规划,加大师资培训力度,营造幼儿教师自主发展和自我提高的良好氛围,促进幼儿教师的专业成长,造就一批有较高教学水平和富有爱心的名师,并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列入“名师、名校长”的培养范围。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一视同仁,进一步稳定幼儿教师队伍,促进教师为大新学前教育发展贡献力量。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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