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6〕26号
大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新县农民工创业园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大新华侨经济管理区:
《大新县农民工创业园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大新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落实。
2016年11月8日
大新县农民工创业园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对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工作的部署要求,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更多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就地就近就业,打开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农村建设协同发展的新局面。根据《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和强化企业入驻工作方案的通知》(崇政办发〔2016〕55号)和《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农民工创业园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6〕8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企业入园条件
(一)入驻农民工创业园的项目原则上要求总投资额不少于10万元/100平方米。未能达到要求的,则不得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入驻农民工创业园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2015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等。
二、政策支持
(一)标准化厂房建设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第三十七款第8条“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鼓励类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自治区的有关扶持政策。
(二)提高对租赁标准厂房的扶持力度。租赁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五年以上的,给予“免三减二”扶持政策,即前三年给予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租金。已获得租赁补助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将所租赁的标准厂房对外转租。
(三)凡是入住标准厂房的项目,投产后3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年主营业务2000万元以上),从达到当年起,由大新县人民政府按税收当地留存部分100%的等同金额连续三年给予扶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四)对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一亿元及以上且实现年上交税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签订合同租赁园区标准厂房5年以上的加工企业,5年内租金全免。已获得租赁补助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将所租赁的标准厂房对外转租。
(五)鼓励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对于属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企业进行购买的,由大新县人民政府给予企业购买层数为一层的标准厂房按100元/平方米、层数为二层的标准厂房每层按150元/平方米、层数为三层的标准厂房每层按200元/平方米、层数为四层及以上的标准厂房每层按250元/平方米进行一次性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已享受本条款的,不再享受上述租赁扶持。已获得购置补助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对所购的标准厂房进行转售,如提前转售,需按有关规定补缴财政补助及相应的增值收益。
(六)鼓励企业购地自建厂房。对2018年6月前落户农民工创业园的加工企业【项目用地必须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59号的相关要求】,大新县人民政府按项目实际成交地价(含各种税费)42%,由县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给予入驻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方式为自企业产生税收起,按形成地方财力计算,以同等金额逐年给予补助,补完为止。对重大项目还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多的优惠。
(七)提高对建设投资主体的扶持力度。符合自治区相关条件的,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申报自治区相关补助;同时符合我县建设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标准厂房建设投资主体建一层100元/平方米、建两层150元/平方米、建三层按200元/平方米、建四层及以上按2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
(八)鼓励企业品牌打造。入园企业在园区内生产的产品,荣获国家级“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荣获自治区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九)对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签订合同租赁园区标准厂房5年及以上的加工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同时,县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产业扶持或激励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商定。
(十)入园企业吸纳大新县贫困农村劳动力(以建档立卡户为准)的,免费安排贫困职工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商定。
(十一)入园企业分别达到政策支持第(三)、(四)项的,免费安排其企业职工(非县城区域户籍且在县城无房)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商定。
(十二)县政府设立“农民工创业奖”和“青年创业奖”,对在创业、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和青年才俊每年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规定由大新县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大新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解释权归大新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