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2015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人员名单公示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大新政府网 2016-01-22 14:15:39 点击:12818

大新县2015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人员条件要求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 号)、《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桂建保〔2014〕34号)、《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5〕22号)的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2种情形分别设定条件:
  1.城镇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低收入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大新县民政局低收入保障待遇6个月(含6个月)以上;
  (2)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3)家庭成员均为大新县桃城镇城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城区满3年或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大新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2)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3)家庭成员均为大新县桃城镇城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城区满3年或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病、残、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下列2种情形分别设定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或至少有1人)具有大新县本地户籍满2年或2年以上,且在大新县桃城镇范围内工作或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大新县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3)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且从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在城区未转让住房。
  2.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作乡镇(街道)可直接申请租住非政府性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已与大新县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在务工单位所在地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2)大新县县直机关各部门、乡镇政府新招录的人员及引进人才符合入住条件的。
   (3)大新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经所在街道社区(单位)、民政局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县廉租办核查,现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名单附后。     

对公示对象如有异议请以书面的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2015年12月17日前邮寄或直接送达县廉租住房办公室(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直接送达的以日期为准)。如实反映对象的情况受法律保护。    

联系地址:广西大新县桃城镇富康路110号
联系单位:大新县廉租住房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1-3631326、0771-3622336

大新县廉租住房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大新县2015年享受水泥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人员公示名单(第三批)

大新县水泥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第三批分配名单如下(41户):

(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26户

1.新城社区:13户
李祥明  赵汉明  覃伟堪  覃旭辉  潘建团 
赵冠胜  赵佩红  赵  成  许智明  李  忠
农林臻  许福清  赵玉文

2.桃源社区:13户
赵建新  农秋艳  吴艳梅  何泉颖  韦高能 
赵忠军  冯举娟  梁  彪  许洪亮  韦丽冰
赵文兴  韦向华  农普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15户
董  腾 许成冠 梁雷芬  赵建明  黄开志 
梁武建 黄伟平 张振兵  黄飞龙  夏梅莉 
潘炳年 赵秀春 农美娥  赵承会  赵发敏 

公示期为15日:2015年12月3日-2015年12月17日

大新县廉租住房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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