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大新政府网 2017-05-05 09:02:09 点击:8347

新政办发〔2017〕38号

关于印发大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大新华侨经济管理区:
  《大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5日

大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完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商建发〔2016〕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方向和标准
  对于列入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项目,采取财政资金补助方式予以扶持。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土地购置、征地拆迁、网络交易平台建设等基础建设,以及网络流量开支、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商建发〔2016〕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标准(试行)》和大新县人民政府《大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6〕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支持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由具备运营经验及条件的企业运营管理,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产品中心、单品(SKU)管理中心、订单中心、客服中心、移动电子商务中心,商流中心等子中心。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投资总额的70%给予资金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70万元。
  (二)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
  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的补助标准要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本县的相关规定。
  支持标准:给予全额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支持县、镇、村三级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
  加快县城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通过整合相关物流配送资源,建设从县到村的农村物流体系。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投资总额的70%给予资金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宣传、推广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包括品牌中心、O2O展示中心、二维码中心、质量追溯中心、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投资总额的80%给予自今年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418万元。
  (五)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体系。
  每个乡(镇)要新建或改造一个乡(镇)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要新建或改造一个村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投资总额的80%给予资金补助,每个乡(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每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总补助金额不超过362万元。
  二、项目实施
  (一)县人民政府作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示范项目的总体规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细化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安排,及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提高行政效能。县商务和口岸管理局、财政局负责具体落实,对项目建设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实施,并按规定时间向市财政局、商务口岸委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建设完成投入运营,按国家统一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规范
  (一)项目验收。
  项目承办企业根据项目建设标准,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提交各项竣工资料。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验收结论,向社会公开,并将验收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商务口岸委、扶贫办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扶贫办备案。验收基本材料分别为:
  1.验收申请。
  2.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包括项目计划建设内容、项目实际资金投入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3.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合法凭据等依据出具认定该项目投资总额的报告及项目支出明细表(日期、记账凭证号、摘要、金额等)。
  4.项目合法凭证(原始凭证、转账凭证、记账凭证)复印件及费用支出汇总表等。
  5.设备购置清单(注明品牌、规格、价格、使用地点、数量等)、相关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二)中央财政资金拨付。
  根据项目建设需求预拨部分资金和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支付建设款。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项目进度,加强对预拨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方向和安全。资金拨付进度要按月上报市财政局、商务口岸委、扶贫办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扶贫办。
  四、监督检查
  (一)县商务和口岸管理局、财政局建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和决算审查,并接受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二)对电子商务进行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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