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新县2017年严厉打击和取缔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专项行动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大新政府网 2017-05-05 08:58:26 点击:9070

  新政办发〔2017〕37号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新县2017年严厉打击和取缔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专项行动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大新华侨经济管理区:

《大新县2017年严厉打击和取缔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专项行动工作总体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3日

大新县2017年严厉打击和取缔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严厉打击和取缔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专项行动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桂政电〔2017〕11号)和《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崇左市严厉打击和取缔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专项行动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崇政〔2017〕1号)精神,为切实化解钢铁行业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钢铁行业为重点推进去产能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重要内容。打击“地条钢”是当前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县上下要增强看齐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县党委、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采取果断措施,加强联动配合,确保2017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取缔“地条钢”目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全面梳理核查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企业。
  “地条钢”主要包括以废钢为原料采用感应炉(工频炉、中频炉)生产建筑用材的钢坯、钢锭,以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建筑用材(线材、螺纹钢、小型材)。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联合转发的《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桂发改工业〔2016〕1605号)及有关文件要求,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再次对辖区内钢铁企业进行拉网式梳理核查,确保全覆盖、无死角。(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和质监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
  对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依法依规坚决采取断电措施,坚决拆除并销毁中频炉、工频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在查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做到精准识别,定向发力,一企一策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和质监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电业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加强建筑用钢材产品质量监管。
  加强生产销售钢材产品企业执法检查,开展生产流通领域建筑用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大使用领域建筑用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建筑用钢筋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持续保持获证条件,进一步规范建筑钢材生产经营秩序。(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工商和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
  (四)科学制定专项行动应急维稳预案
  县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维稳责任,充分利用社区民警和警务助理提供违法生产“地条钢”信息线索,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涉及的乡(镇)派出所要实地踩点,做到警力部署到位,装备到位。对发生暴力抗法和其他涉嫌违法行为,要及时出警,依法打击和处置,确保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三、工作时间安排
  (一)全面梳理核查(4月15日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再次对本辖区内的钢铁企业进行全面梳理核查,并于4月15日前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县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和质监局。2017年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将以各乡(镇)上报的清单作为依据,在清单企业之外,若有举报或媒体反映并经核实的,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各相关部门、企业的责任。
  (二)设立举报电话(4月25日前)。
  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和质监局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并在今日大新、大新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公布,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三)签订目标责任书(4月30日前)。
  市人民政府与我县人民政府签订取缔“地条钢”目标责任书后,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订取缔“地条钢”目标责任书,明确主体责任。
  (四)依法查处(5月15日前)。
  县人民政府将成立联合督查组,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及举报线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经查实存在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
  (五)加强监管(5月15日至5月31日)。
  加强钢铁企业日常检查,加大宣传力度,多层面、多方位地宣传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六)总结验收(6月1日军6月30日)。
  认真总结我县2017年打击“地条钢”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建立长效机制。积极向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上级部门汇报相关工作情况,配合上级检查组完成督查等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一)组建工作机构。
  成立大新县严厉打击和取缔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黄信佩担任,副组长由副县长赵小凤担任,成员包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和质监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局、绩效办、县政府督查室、水利电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打击“地条钢”工作负直接责任,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要组织成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构,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维稳预案,确保工作整体有序推进。

(二)落实工作责任。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加强月度统计分析,定期提请领导小组召集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召开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度和工作动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定期汇总各乡(镇)、各部门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严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生产工艺和装备,组织排查拆除工频炉、中频炉设备,对落后产能做到应退尽退;建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情况举报;与供电企业建立会商沟通机制,发现用电异常及时交流沟通信息并开展核查;积极支持合法合规企业加强有效供给,不断提高钢材产品特别是建筑钢材有效供给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县钢铁行业转型升级。
  县工商和质监局:负责加强钢铁产品质量管理和生产许可证管理,督促企业持续保持获证条件,依法查处生产环节的“地条钢”生产行为;加强对钢铁企业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市场流通环节的“地条钢”销售行为。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进场钢材的监管,发现采购、使用“地条钢”要立即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通报有关部门协助依法追查“地条钢”生产销售源头。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全面调查钢铁行业环保情况,严格依法查处违法生产企业,进一步完善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在线监管体系,覆盖所有钢铁企业。
  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加强做好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避免“地条钢”企业违法违规生产以及设备拆除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相关企业的职工安置转岗及培训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正常执法秩序,依法处置在排查和打击活动中出现的暴力抗法和其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协助做好专项行动的督查工作。
  县绩效办:负责把取缔“地条钢”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县水利电业公司:负责加强对钢铁生产企业的用电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发现钢铁生产企业涉嫌利用工频炉、中频炉违法违规生产“地条钢”的情况要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对工频炉、中频炉等冶炼设备停止供电。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打击“地条钢”工作。

(三)建立专项督查机制。
  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取缔“地条钢”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和质监局、环境保护局、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乡(镇)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四)建立问责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和取缔“地条钢”生产销售行为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综合协调,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对打击不力、工作不力、搞地方保护,以及不采取关停措施,甚至故意隐瞒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听取基层、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舆情跟踪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对取缔“地条钢”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主动宣传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和支持打击“地条钢”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的良好舆论环境。

(六)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上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月15日、3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县发展改革局汇总,同时抄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和质监局、环境保护局。

公开方式:公开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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