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1〕31号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新县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国家机关及上级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大新华侨经济管理区: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新县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大新县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桂政办发〔201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一、我县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目标的实现。其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各种职业病,保护最重要的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职业危害因素和有害作业工人的健康监护是工作的重中之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粉尘、噪音、高温、毒物等。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治职业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等一系列职业病防治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探索多部门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大中型企业的职业卫生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的危害仍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为:
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我县有化工、冶金、电力、建材、机械制造等行业,存在着粉尘、噪音、高温、毒物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随着我县工业强县步伐的加快,企业规模不断增大,数量不断增多,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增加,职业病防治形势更加严峻。
2.用人单位责任不落实。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对职业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防治主体不落实,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
3.部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不够严格,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
4.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多数中小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到位,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作业场所劳动条件恶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投入不足,个人防护措施不健全,缺乏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职业健康监护,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广西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加强领导,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突出重点,动员全社会力量,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措施,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解决我县目前对劳动者危害比较严重的职业病,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指导方式。
4.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全县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明显改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明显增强,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到2015年,基本实现如下工作目标:
1.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6.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7.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8.接触过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0%以上。
9.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网络。化学中毒等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设置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2.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提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无毒替代有毒、低毒替代高毒,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职业病危害。
3.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4.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要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7.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8.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落实职业病待遇,确保职业病患者的权益。
9.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义务,规范劳动用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通过平等协商,签订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制度。
10.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在企业生产产品成本核算中按单位产量确定适当的职业病防治经费,主要用于职工健康教育、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监测等工作支出。
(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的防治。结合我县各项政策,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和不具备职业病防治条件的小水泥厂、小冶炼厂、小砖窑厂、小矿山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查制度,用人单位要采用先进设备和无毒无害材料,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和工艺改造,落实综合治理和劳动者健康保护措施。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2.主要职业中毒的防治。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的企业,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督促企业做好各项应急救援预案。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严防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防治。完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计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对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2.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
3.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体系。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监督执法培训,提高装备水平,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1.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
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3.认真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宣传活动,通过各类媒体,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责任、职业病防治科技等方面的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五)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工伤康复工作,逐步建立适合我县实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成立大新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总工会、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广电局等部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和综合协调机制。
卫生部门负责起草全县职业卫生工作规划,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以及职业卫生评价;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发改、工信等部门负责在非煤矿山、冶金、化工、建材等职业病多发行业以及存在粉尘、苯、毒物等重点职业病危害领域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竣工验收,并及时通报卫生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劳动合同、职业病人权益的管理和保障;
工会组织负责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代表和组织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群众监督,开展劳动保护技能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限制和减少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等方面的经费投入,保证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农业部门负责农药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部门要发挥新闻舆论作用,要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
各单位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多部门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着力推动《规划》的贯彻实施。
(三)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一是加强我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努力增加一家县级公立医疗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任务,以满足企业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二是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仪器、健康体检仪器和通讯、交通设备工具。三是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加大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
(五)健全职业病防治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各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监督、考核与评估
(一)为保证本规划的实施,县政府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督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法,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的贯彻落实,并考虑将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对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
(二)各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每年在自查的基础上,做好年度总结,并向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县政府不定期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实施本规划情况进行督查,于2013年底进行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2015年底进行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中期和终期评估方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对中期和终期评估不达标的,县政府将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主题词:卫生 职业病△ 规划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工商联。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11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