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梁英恒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梁英恒,男,汉族,1969年6月出生,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02年1月入党,在职大专学历。
梁英恒在任职期间,未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无故旷工三十天以上并失联,情节严重,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及《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梁英恒开除公职处分的批复》(新政函〔2017〕11号),决定给予梁英恒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3月13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核。
大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