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办发〔2017〕33号关于印发德保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德保政府网 2017-04-20   点击:894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德保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4

德保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放学或者放假后在学校以外提供接送、临时看护、餐饮、住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申请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但在职教职员工和其他公职人员除外。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有合法经营场所并具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等件。

第三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按照“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校外托管机构管理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机制。政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建立管理信息沟通通报机制。教育、工商、食药监管、卫计、公安、消防、交通运输(运管)、发展改革、物价、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协调管理联动机制。

第五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责任:

(一)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确保学生安全。学生监护人与校外托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未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学生在托管期间始终有人员看管,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二)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 保护托管学生人身和饮食安全。

(三)保证托管环境设施、设备和生活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卫生要求。

(四)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配餐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五)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公共安全、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当地公安、食药监管、卫计、教育等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学生所在的学校。

(六)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以及收费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为托管学生购买人身安全保 险。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 变更、注销登记,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制定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餐饮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依法查处托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与托管机构的对接服务;指导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家长不接受未经许可的校外托管机构的托管服务;负责查处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职工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行为和有偿家教行为。

卫计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等方面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场所消防合格证 的审批、消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和教育培训。

公安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公共安全、周边治安环境、安保设施等进行监管。

交通运输(运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对开展学生接送车辆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或明码 标价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收费进行查处。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建筑工程质量和房屋安全状况的监管。

街道办(乡镇)和社区(村委)负责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范围,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政府相应部门。

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托管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学生托管服务委托协议书》文本式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对所托管的学生进行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备案。

第八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当事双方。

第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中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对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办学生校外 托管机构。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办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擅自从事学生校外托管经营性活动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业联合会。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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