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粮食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粮食生产县粮田基础设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8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一次性补助、农户受益、奖补结合”的原则。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我县的新增补贴资金,不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户,而是集中用于与种粮农民直接相关的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如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粮食生产超低压用电设施建设、粮田机耕路建设等,逐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大新县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大新县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由建设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筹措、施工组织以及安全生产、质量、进度、财务、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计划、自行调整项目。基本建设项目要落实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度。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执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严格执行报账制,由建设单位填写《大新县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签批。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会计制度和财经法规建立项目收支核算明细账,单独核算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项目启动实施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程序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扣除质保金5%部分后拨付资金。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展检查验收等工作。
县财政局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工程的具体实施和项目资金的使用,并编制单位工程预算、核算工程成本、汇集、整理、审核项目工程建设支出的原始凭证,负责建立备查帐。定期公开项目资金、工程进度和质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强项目规划设计、建筑材料和施工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县水利局负责项目建设技术指导。
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把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纳入工作计划,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和有效使用,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完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各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项目建设用地,保障项目建设按期完成。同时,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等原则,建立项目运行长效机制,以乡(镇)为单位,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农田水利工程,确保工程效益正常发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